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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令拾金不昧變味了嗎?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5日 1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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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焦點:據羊城晚報報道,正向社會徵求意見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提出:對無主的拾獲財物,在拍賣後將拍賣款的10%獎勵給拾遺者;對有主失物,失主領回時,可自願按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者。廣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隊相關人員稱,拾金不昧者應有報酬請求權。

  讓行善者不受損失

  《物權法》第112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讓行善之人不蒙受損失,得到肯定,願意行善事的人就會越來越多。

  胡藝

  缺乏可操作性

  “有償拾物”,道德已經變味。何況,有的失物無法用金錢衡量,比如文件、證件;有的失物價值巨大,又該如何操作?因此,“拾物有獎”缺乏可操作性,弄不好可能挑起矛盾。

  王捷

  拾金者有權提報酬

  失主的獎勵行為是自願的。與其説這是對拾金不昧的獎勵,不如説是承認拾金不昧者也有權利提出報酬。畢竟,拾金不昧也可能需要付出成本,沒有理由要求拾金不昧者必須純義務性地付出。

  燕農

熱詞:

  • 有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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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權法
  • 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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