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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失火家人被熏死家屬起訴物業求索賠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3日 01: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寧波網-寧波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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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張某將其在江東某小區一樓的房屋出租給做裝修生意的趙某。趙某把住宅變成廠房,在客廳裏勾兌裝修用的膠水,並把原料和成品都堆放在房間內,房屋內長期充斥著膠水的刺鼻氣味。2010年底的一天,趙某用電飯鍋做飯時,由於線路老化,引燃了殘留在地面上的膠水並引發火災,此後,由於應對不當,火勢加大,蔓延到了樓道裏。

  住在隔壁的王某發現失火,驚嚇之下往樓上跑去,結果不幸被熏死。火災發生後,小區物業公司馬上組織人員進行撲救,大火在消防官兵和物業公司的合力下被撲滅。

  死者王某的家屬認為,趙某在住宅內長期非法儲存大量易燃有毒危險品並引發火災;物業公司作為物業管理者沒有及時發現並排除安全隱患,該幢房屋也沒有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兩方都有過錯,應對王某的死亡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為此,王某家屬向江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趙某違法在承租房內儲存易燃化學危險品,對火災的發生具有直接過錯,應對王某的死亡負賠償責任。與此同時,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對事故無責任,並駁回了死者家屬對物業公司的訴請。一審判決後,王某家屬不服提起上訴,被市中院駁回。

  〔説法〕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物業服務的依據是物業服務合同。根據物業合同,小區物業的管理範圍並不包括干涉小區業主在其私宅範圍內活動的權利,物業也沒有對進入小區的物品和車輛進行登記的義務,本案中的物業公司所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與合同約定相符,並與其收取的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相適應。因此,物業管理企業在根據合同約定合理履行職責的情況下,對業主遭受的損失不應承擔責任。趙某在住宅內勾兌易燃有毒危險品的行為也超出了物業公司的管理範圍,對此,物業公司並無過錯,所以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賀磊 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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