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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假茅臺的老闆這回得栽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1日 17: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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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奚旭初

  一男子帶著“助手”在南京一家煙酒店花8萬多元購買了5箱茅臺酒,直接封存後送質監部門驗證真偽。經檢驗,5箱均為假酒。當日同行“助手”真實身份是公證處公證員。男子到法院起訴,要求“退一賠一”。昨天法院此案審理。煙酒店老闆認為“知假買假”不應受消法保護,只願退錢不願賠錢。(2月8日揚子晚報)

  這個男子確實是“知假買假”。“知假買假”再打假,事實上已成為民間頗具威力的的打假手段。來自法院方面的資料顯示,近9成的消費者維權案原告是職業打假人。“王海”們精於打假,精通相關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一旦出手基本不落空。南京這個賣假茅臺的老闆,則是只許自己“放火”,不許別人“點燈”的典型。他自己可以賣假酒,可以知假賣假,成箱成批地賣,卻不讓人“知假買假”──説穿了就是只能買假,不能打假。然而這樣的如意算盤,這個老闆能撥動嗎?我看很難。

  事實上,在民間,“王海”從其出現那天開始就獲得了百姓的認同。百姓認同“王海”的理由有兩條,一:先有知假造假賣假,才有知假買假;二:不管其目的如何,知假買假本身就是在打假,因此不管其目的如何,都有助於遏制假貨猖獗,有利於規範市場秩序。民意自然不是法律,但法律一定是民間的體現。對“知假買假”的法律裁定,近年來已有司法實踐。上海一家超市銷售過期食品被告到法院,超市以原告是“職業打假人”為由,拒絕“退一賠十”。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法律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基本出發點在於制約生産者、經營者侵犯消費者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非法行為,而非限制職業打假,遂于2011年年底一審判決超市“退一賠十”,除退還原告貨款270元,還賠償2700元。而在2009年,北京法院也首次明確:職業打假人視同於普通消費者,具有消費維權類案件的原告主體身份。

  看了民意的彈讚取棄,看了上海、北京的司法實踐,回頭再來預測南京這個案例的結果,恐怕也不言而喻。職業打假人無論從舉證能力,訴訟經驗都高於一般消費者,對知假造假、知假賣假的無良商家形成的威懾,無疑是值得期待的。從這個角度看,“王海”們的“職業打假”就是在推進法治。然而不能不反思的另一個問題是,指望普通消費者都具有職業打假人的專業知識,顯然不現實。大家都參予打假,讓“退一賠一”困死不法商家的想法,同樣沒有可能。其實,真正值得議論的問題是:民間能有“王海”輩出,職業打假得心應手,為什麼市場監管部門,就不能與“王海”一樣打假?如果監管部門以“王海”為榜樣,以打假為能事,那麼無良商家的走投無路倒是指日可待的。(四川新聞網太陽鳥時評)

  (來源:四川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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