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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帶公證員買5箱假茅臺 店主稱知假買假拒賠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8日 07: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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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要求“退一賠一”

  你不是“消費者”是假酒也不能賠。

  去年9月,一外地男子帶著“助手”來到南京瑞金路一家不起眼的煙酒店,花8萬多元購買了5箱茅臺酒。這名出手闊綽的男子把5箱茅臺酒直接封存,送到了質監部門要求驗證真偽。經檢驗,5箱均為假酒。當日同行的“助手”,真實身份是南京鍾山公證處的公證員。外地男子拿著公證書和檢驗報告起訴到白下法院,要求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享受“退一賠一”。昨天,此案在白下法院開庭審理。煙酒店老闆認為外地男子“知假買假”,不應受消法保護,因此只願退錢不願賠錢。

  似曾相識的“打假案”

  帶著公證員買了5箱茅臺 告到法院要求“退一賠一”

  蘇先生是瑞金路一家煙酒店的老闆。2011年9月9日,一位衣著普通、操著蘇北口音的中年男子來到店裏,要求購買5箱(每箱12瓶)茅臺酒。這可是大生意啊。蘇先生趕緊將中年男子及兩位同行的年輕人請到店裏坐下,並打電話給供貨商調貨。不一會兒,貨送來了,中年男子支付貨款8.4萬元後,帶著5箱茅臺酒和購酒發票離開了。

  蘇先生怎麼也沒想到,中年男子直接把酒運到了南京市鍾山公證處,而跟在他身邊的兩個年輕人則是公證處的公證員。

  原來,中年男子名叫周濤,是蘇北人。9月9日一大早,周濤隻身來到南京鍾山公證處,稱自己想到瑞金路一家煙酒店買茅臺酒,因擔心買到假貨,想找公證員隨行,以便對他的購酒行為進行保全證據公證。兩名公證員依據他的申請,陪同他來到蘇先生經營的煙酒店,並見證了他購買5箱茅臺酒的全過程。當天中午,5箱茅臺酒運至鍾山公證處,公證員拍照後用封條加以封存。隨後,周濤將這5箱經封存的茅臺酒送到了白下區質監局,稱買到了假酒,要求檢驗。經白下區質監局檢驗,周濤送檢的5箱茅臺酒(合計60瓶)確係假冒偽劣産品。

  檢驗結果出來後,經有關部門調解,煙酒店退還了8.4萬元貨款,周濤還曾提出5萬元經濟賠償,但遭到了拒絕。談判破裂後,周濤聘請律師,一紙訴狀告到了白下法院,要求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享受“退一賠一”。

  質疑買家“知假買假” 商家法庭上拒絕賠償

  昨天上午,南京白下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周濤本人未到庭,由律師出庭應訴。被告煙酒店也請了律師。雙方對主要事實沒有異議,即發生了交易行為且5箱茅臺酒均為假貨,主要爭議在於,周濤帶著公證員上門買酒,並且未經拆箱當天就封存起來送到質監部門檢驗,是否涉嫌“知假買假”,假如是“知假買假”,能否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退一賠一”。

  煙酒店老闆蘇先生認為,周濤購酒的目的不是為了生活、消費,而是為了打假、牟利,既然不是正常消費,就稱不上“消費者”,也就不能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權。不過,他並沒有證據證明這一點,只能依據猜測:“假如真是正常消費,幹嗎不到蘇果、金潤發這樣的大超市買,而要到我們這家不起眼的小店?”“哪有人帶著公證員買東西的?”“人家都是拆封後飲用時發現酒有問題,他連拆都沒拆就發現有假去舉報了,這正常嗎?”

  這些推測在周濤看來,都只是推測而已,説明不了什麼。律師説,周濤是蘇北一家公司的銷售員,經常購買大宗商品尤其是茅臺酒,因為害怕買到假貨,將來維權有困難,才找公證員隨行。這個解釋貌似也説得通。目前此案仍在審理中,法院尚未作出判決。

  發生多次的同樣爭議

  非正常消費受不受消法保護?

  南京消協秘書長:打假對消費者有利應當支持

  疑似打假的消費糾紛在南京各區法院並不罕見,特別是白下法院和玄武法院,因為地處商業中心,各類消費紛爭頻發,經常收到這樣的案件。即便顧客真的是“知假買假”,故意打官司“涉獵”,法院該不該支持他們的訴訟請求?對此,南京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許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許明認為,首先,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不能妄言消費者“知假買假”,因為沒有法律規定消費者購物時一定要符合“常理”,一定不能請公證員隨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商家如果有這樣的推測,需拿出充分的證據來説服法官。其次,即便顧客真的“知假買假”,甚至通過打假來獲利,也應當受到《消法》保護。“畢竟人家真金實銀買到了假貨,作為商家,只要售假就應當遭受懲罰。更何況,這種打假行為對於規範社會經營秩序,對於保護絕大多數消費者利益,對於促進産品質量提升都有促進作用,從這個角度講,也應該被鼓勵和支持。”許明説。

  這類案件已有判例

  “職業打假人”獲“退一賠十”

  法制網去年12月14日報道:上海某超市銷售過期食品被告到法院,超市以原告是“職業的打假人”為由,不同意“退一賠十”。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法律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基本出發點在於制約生産者、經營者侵犯消費者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非法行為,而非限制職業打假,遂于近日一審判決出售過期食品的超市退還原告貨款270元,賠償2700元。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也就是俗稱“退一賠一”的規定。

  消費者熟知的另一種懲戒商家的手段“假一罰十”,則是根據《食品安全法》,該法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據介紹,並不是只要是碰到了食品問題都可以得到10倍賠償。消費者在要求10倍賠償之前,一定要明確兩點:一是所購買的食品是否已經或是可能會對自己的人身、財産等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二是經營者是否存在“明知”故犯的意願。(通訊員 白妍 本報記者 陳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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