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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前通過初審會企業預披露按原辦法執行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1日 0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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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海冠華和福建龍洲運輸兩家企業外,還有42家企業屬於此類情形

  針對有媒體關於上海冠華和福建龍洲運輸兩家企業預披露時間安排不符合證監會調整預先披露時間的新規定的報道,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昨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關於調整預先披露時間等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已明確規定,2012年2月1日前已通過初審會的企業仍按原有做法進行預先披露,即預先披露時間安排在發審委會議召開前5天,與發審委會議公告同步披露。報道所涉及的兩家企業屬於此類情形。

  此前,有媒體關注到,證監會2011年12月發佈的新規明確規定“將以往在發審會前5天公佈的擬上市企業招股説明書提前至初審會前階段進行披露,預披露時間也由原先的5天延長至30天”,但上述兩家公司卻“從預披露到上會僅僅5天,閃電般跨過初審會直接進入發審會。”

  該負責人表示,目前除上述兩家公司以外,屬於此類情形的企業還有42家,其中主板(含中小板)29家,創業板13家。為便於市場準確理解調整預先披露時間的相關工作,證監會有關部門將在其網站公示的首發申報企業基本信息情況表備註欄中對“2012年2月1日之前已通過初審會但尚未預披露的企業”進行標注,明確説明根據《通知》要求,這些企業的預先披露時間將安排在發審委會議召開前5天,與發審委會議公告同步披露發行人的招股説明書申報稿;同時對已通過發審會的企業,備註欄中的內容將進一步明確為“已通過發審會”。

  負責人同時表示,根據《通知》的要求,對2012年2月1日前未通過初審會的企業,在發行人及其仲介機構滿足落實完畢反饋意見、財務會計資料仍在有效期內、相關部門意見回復後安排預先披露,其後將安排初審會和發審會,由於每家企業落實初審會意見以及準備上會材料的進度會有所差異,因此不能將預披露至發審會的時間間隔簡單理解為30天。

  根據中國證監會昨日公佈的公告,8日召開的發審委2012年第22次會議審核通過了福建龍洲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的首發申請,而上海冠華不銹鋼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首發申請則未能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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