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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釋疑IPO預披露時間 2月1日前已通過初審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9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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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有關上海冠華和福建龍洲運輸兩家企業IPO申請預披露時間安排不符合證監會調整預先披露時間新規定的媒體報道,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8日表示,《關於調整預先披露時間等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2012年2月1日前已通過初審會的企業仍按原有做法進行預先披露,即預先披露時間安排在發審委會議召開前5天,與發審委會議公告同步披露,媒體報道所涉及的兩家企業就屬於此類情形。

  此前有媒體報道稱,《通知》規定“將以往在發審會前5天公佈的擬上市企業招股説明書提前至初審會前階段進行披露,預披露時間也由原先的5天延長至30天。”但上述兩家公司“從預披露到上會僅僅5天,閃電般跨過初審會直接進入發審會。”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除上述兩家公司以外,目前屬於此類情形的企業還有42家。其中,主板(含中小板)29家,創業板13家。為便於市場準確理解調整預先披露時間的相關工作,證監會有關部門將在網站上公示的首發申報企業基本信息情況表備註欄中,對“2012年2月1日之前已通過初審會但尚未預披露的企業”進行標注,明確説明根據《通知》要求,這些企業的預先披露時間將安排在發審委會議召開前5天,與發審委會議公告同步披露發行人的招股説明書申報稿。同時,對已通過發審會的企業,備註欄將進一步明確為“已通過發審會”。

  根據《通知》的要求,對2012年2月1日前未通過初審會的企業,在發行人及其仲介機構滿足落實完畢反饋意見、財務會計資料仍在有效期內、相關部門意見回復後安排預先披露,其後將安排初審會和發審會。由於每家企業落實初審會意見以及準備上會材料的進度會有所差異,因此不能將預披露至發審會的時間間隔簡單理解為30天。

  證監會8日公告,發審委2012年第22次會議于8日召開,上海冠華首發申請未獲通過,福建龍洲運輸首發申請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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