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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成“敲詐” 虛假廣告無罪?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6日 0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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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年底,重慶市萬州區法院一審認定職業打假人劉江(真名黃勇)夥同另外兩人以舉報電視臺發佈虛假廣告相威脅,勒索全國各地309家電視臺,涉案金額多達242萬元,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劉江有期徒刑7年,另外兩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和3年(緩刑)。春節期間,劉江的辯護律師羅秋林將捲入案件中的300多家電視臺,以涉嫌虛假廣告罪為由,舉報到國家公安部,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2月3日《中國青年報》)

  還在去年12月初劉江案的審理中,筆者曾撰文指出,公檢機關將劉江打假索賠行為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值得商榷。

  退一步説,即便劉江的行為真的構成犯罪,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要小于300多家電視臺製作、發佈大量的醫藥等類虛假廣告行為。現在,打假的劉江等人因“敲詐”幾百萬被判刑,為他個人的貪念付出慘重的代價,而那些大肆播放虛假廣告,獲利千萬上億的電視臺不僅未受追究,且它們從虛假廣告中獲得的利益,得到了法律的有力保障——報道稱,從劉江等人處查扣的部分款項已發放給了相關電視臺,如此鮮明對比,顯然有違法律的公平。

  刑法第222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這便是刑法關於虛假廣告罪的規定。

  可見,有三個主體可成立虛假廣告罪,一是需要為企業産品和服務作宣傳的廣告主,二是協助製作和聯絡廣告業務的廣告經營者(通常稱為廣告公司,不少是媒體的關聯企業),三是電視臺等廣告發佈者。其中,尤以電視臺等大眾媒體是虛假廣告行為的關鍵和核心主體。

  地方電視臺發佈虛假廣告到底嚴重到什麼程度呢?報道稱,重慶市工商局近期對市級新聞媒體發佈的廣告進行監測,結果顯示,有22個涉及醫療、美容、教育培訓等多個類別廣告涉嫌違反《廣告法》等法律法規。很多地方電視臺、電臺對非法醫療藥品廣告的播出,可謂有恃無恐,這反證了監管部門的不作為,才造成違法醫療廣告等氾濫成災。

  羅律師在向公安部舉報之前,已經向劉江案涉及的309家電視臺所在地的工商、廣電、公安、藥監部門控告了電視臺的虛假廣告行為,並同時寄信要求檢察機關追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等部門對虛假廣告的監管瀆職責任。這些控告舉報的查處結果如何,公眾恐怕比劉江案有著更大的關注度。

  □劉昌松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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