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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人“敲詐”所得該不該退還電視臺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6日 01: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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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8月19日,有“成都民間打假第一人”著稱的黃勇因涉嫌敲詐勒索被重慶萬州警方刑事拘留,隨後被判處7年徒刑。記者了解到,其從300多家電視臺“敲詐”所得的200多萬現金中已有近30萬元發還給相關電視臺。(2月3日《中國青年報》)

  儘管黃勇以舉報電視臺播放虛假醫療廣告為由,採用威脅手段向電視臺索要錢財的方式不妥,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其打假行為本身伸張了社會正義,維護了群眾利益,同時也打擊了地方電視臺違規違法播放虛假廣告的行為,不能一概抹殺其積極意義。

  因為事實是,先有電視臺的欺騙事實,然後才有黃勇的敲詐勒索,兩者互為因果。而且從欺騙的嚴重性及造成的後果而言,兩者根本不可同日而語。黃勇敲詐的只是309家電視臺,而309家電視臺的受眾面則遍及全國各階層,不計其數。黃勇為了獲取個人利益敲詐電視臺,這與電視臺為了追求經濟效益,接受並播放虛假醫療廣告,同屬詐騙行為。如果説,黃勇的詐騙行為給電視臺和廣告承包人造成了經濟損失的話(活該),那電視臺播放虛假醫療廣告給病人造成的就不僅是經濟損失,還有健康損失,甚至會危及生命安全。你説,兩種詐騙,性質哪種更惡劣,後果哪種更嚴重?

  可判決結果是,黃勇坐牢,309家電視臺毫發無損,甚至還能要回被黃勇索賠去的錢財。我不知是哪個部門做主,將30萬元發還給相關電視臺(照此推想,其餘的170多萬也要發還給電視臺),只知道,這樣的退賠方式不僅極大地傷害了公眾感情,銷蝕了社會正義,還助長了電視臺的違法行為。這無形中等於告訴電視臺:你們播放虛假廣告沒錯,你們受委屈了,現在由政府部門做主,將黃勇勒索去的錢財發還給你們,你們繼續播吧!

  我想不出世上還有比這更荒唐的退賠方式。打個比方,這就好比小騙子從大騙子那兒騙取了錢財,後被警方逮到,小騙子被判了刑,而且還要將其詐騙所得全所奉還給大騙子。天底下哪有此等道理?這不是沒王法了嗎?這不是在公然縱容電視臺的違法行為嗎?

  另一職業打假人劉殿林説得好,黃勇案是一個絕佳的證明:數百家電視臺存在嚴重的違法甚至犯罪的刊播虛假廣告行為,那些提供證據證明黃勇等人有罪的電視臺,也非常有力地證明了自己的違法犯罪事實。換句話説,309家電視臺既然心甘情願付給黃勇錢,這本身就證明了黃勇的舉報為真,電視臺確實存在嚴重的違法行為。因此也可説,黃勇從電視臺索取的200多萬元係贓款,有關部門怎能將其中30萬元贓款發還給電視臺?

  明白了嗎?在電視上被吹上了天的醫療廣告何以屢禁不絕?原來有諸多政府部門包庇著,縱容著,所以即使前有5部委聯合治理,後來則是10多個部委齊上陣,可依然難以阻止虛假廣告氾濫成災的現象。現在看來,在阻止電視臺的違法行為上,廣電局、工商局、藥監局的行政不作為固然可恨,這些部門縱容包庇甚而助紂為虐的倒行逆施行徑更令人犯惡。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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