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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太買肉忘付款 被迫賠六百以免“掛牌示眾”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7日 11: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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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麼罰款100倍,要麼挂上‘小偷’的牌子當街示眾。”一位七旬太婆“購物忘記付款後”,超市保安給出這樣的“私了”選擇題。兒子得知老媽超市購物受辱,便向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光榮派出所報警“討公道”。

  昨日,記者從超市管理方獲悉,當事保安已被辭退。律師表示,超市沒權罰款,更不應該示眾,私了就是對盜竊的縱容。

  買塊豬肉忘付錢 被“請”進辦公室

  5日上午10點過,家住沙灣附近的李婆婆(化名)到一環路與沙灣路交叉口的“卜蜂蓮花”超市買菜。“買了一塊凍肉稱價13元後,我又覺得不夠吃,又去凍櫃裏拿了一塊凍肉裝在已稱重的口袋裏。”李婆婆回憶説:“這塊凍肉就忘記稱重,和其它東西一起去收銀臺結賬,一共是83.13元。”

  剛出收銀臺,李婆婆就被超市保安攔住,她這才想起來:“新添加的一塊豬肉沒有稱重結賬。”

  在超市重新稱重後,凍肉總共價格為19.1元,李婆婆少付了6.1元。隨後,保安把她“請”到了超市防損部辦公室。

  被迫寫下罰款單 “自願”賠償600元

  “在辦公室裏,一共來了4個保安,説要跟我協商處理。”李婆婆説,當時保安給她提出了兩個解決辦法:一、罰款,金額按照未稱重的肉價6.1元(100倍)罰款600元。二、挂上小偷的牌子,站在超市門口示眾。

  “保安態度很強硬,説如果不配合,還要將罰款加到1000元。”李婆婆只好接受了600元罰款的條件,並按照保安提供的本子,照抄了一個“自願接受罰款單”。“超市收了600元,但沒有給其任何收據。”李婆婆説。

  回家後,李婆婆越想越憋屈,便告訴了兒子張先生。

  兒子討公道 超市退罰款

  “我肺都要氣炸了。”張先生約了朋友去超市討説法,“我媽買了83.13元的東西就為了偷那6.1元的肉?你們必須要給個説法,不然我就報警。”張先生説,超市保安不承認威脅了老太太,便報了警。

  隨後,金牛分局光榮派出所的民警趕到現場,民警表示:“6.1元的肉超市罰了600元,快100倍了,這便是敲詐。”

  經協調,超市退還了李婆婆600元,李婆婆也把6.1元補給了超市。

  超市方回應>>> 3名當事保安已被辭退

  昨日上午,記者來到該超市,負責超市保安管理的防損部領班趙志剛介紹,超市凍肉區每天都要損失幾十斤凍肉,其中偷盜佔了大多數。一般情況下,超市發現有小偷,處理方式都是先協商,協商解決不了再報警。“剛開始是李婆婆自己要求不報警,協商解決的。”趙志剛説,至於為何超市會提出100倍的罰款,他表示自己昨日才上班,並不知情。據他説,當事保安共4人,其中3人已被辭退,“另外一個剛來上班不久,不是很清楚情況。”

  律師説法>>> 超市沒有擅自罰款的權利

  四川豪達律師事務所的孫順發律師介紹,法律上規定的盜竊罪必須包含“主觀故意盜竊的意圖”,缺乏主觀條件,就根本不構成“盜竊罪”。其次,超市方沒有擅自罰款的權利,如發現涉嫌盜竊者,只能將其送往派出所進行處理。超市更沒有讓人“示眾”的權利,這是法律所禁止的。“超市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對消費者進行罰款,已涉嫌違法。”孫順發説,即便是在民事合同中,一方因未按時支付貨款構成違約,也只需賠償直接損失,而不賠償間接損失,“而超市不將‘小偷’移交警方,卻以高額的罰款私了,實際上也是對盜竊行為的一種縱容。” (記者呂瀾希)(天府早報)

責任編輯:陳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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