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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宰客”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6日 02: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日報 若夷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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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此前網友網上曬一頓飯打七折後仍高達9000多元的海鮮賬單,三亞市物價、工商部門介入調查。該市工商部門負責人表示,“只要是明碼標價,又有消費者簽字,就不能算欺客宰客,也不能照此進行處罰”。(2月3日《廣州日報》)

  以“明碼標價,有消費者簽字”來論證高價海鮮賬單“不算宰客”,三亞市工商部門在這裡所強調的邏輯顯然是“簽字”意味著消費者的完全知情和同意。但這樣的邏輯無疑十分荒唐。其一,在現實市場交易中,“簽字”並不一定意味著消費者對於價格完全知情,它同樣存在被欺瞞、騙簽的可能性。其二,在商家與消費者權力和處境嚴重不對等、“十家九騙”的市場大環境下,“消費者簽字”也完全可能是被威逼強制的無奈結果,正如此前許多遊客描述的被宰情形,“圍上來幾個彪形大漢,只好認栽……”

  消費者在價格上被宰,已是一次嚴重的權益受辱,現在又進一步在“簽字”程序上再次被宰、被強姦意志──不得不簽字做對自己不利的舉證,顯然是再一次遭受更大的權利羞辱。

  事實上,為避免這種宰客性質的強迫交易、合同欺詐,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顯失公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都是屬於無效或者應當依法撤銷的合同。所以,所謂“有消費者簽名,就是合同關係”便“不算宰客”的説法,從法理上看,也是完全説不通的。

  顯然,與此前的“零投訴”辯白一樣,“簽字不算宰客”説的出現,不僅表明了一種邏輯上的無知和不嚴謹,事實上也再次見證了在“宰客”問題上,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始終揮之不去的一種不肯徹底直面問題現實,極盡文過飾非、遮掩回避的態度。

  文/若夷 圖/王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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