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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字不算宰客”的前提是“合同有效”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6日 01: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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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亞開出近萬元賬單海鮮店停業,市物價、工商部門介入調查。工商部門負責人稱,海鮮店如明碼標價且有顧客認可簽字就不算欺詐宰客,對於一頓飯動輒幾千上萬是否合理,負責人表示屬於物價局管理範疇。(2月3日《新京報》)

  周瑜打黃蓋,雖然把黃蓋的屁股打得皮開肉綻、鮮血淋漓,可那是黃蓋事先同意了的,正所謂“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所以,按照三亞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説法,這兩人的打與挨的行為就屬於合同關係,黃蓋是不能因此而向周瑜主張賠償的。不過,黃蓋心甘情願挨打是為了實施“苦肉計”,那些遊客心甘情願地挨宰又是為了什麼呢?

  當然,按照三亞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説法,這些人如果已經在菜單上簽了名,並且商家也進行了明碼標價,就等於雙方形成了合同關係,遊客們是不能就此主張權利的,也就是説,在這種情況下就既不存在宰客,也不存在被宰。可是,問題在於,為什麼這些心甘情願一頓飯花費幾千上萬、乖乖掏錢結賬的人,回過頭來卻又説自己挨了宰呢?

  《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五十二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的,合同無效;第五十四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稍有社會經驗的人都會知道,宰客絕對不會溫情脈脈,當然,當被宰者身處異鄉人生地不熟的時候,宰客也不必動刀動槍,很多時候,宰客者只需要説一句狠話或者幾個兇惡的大漢往那兒一站,就足以讓被宰者乖乖地簽字掏錢。至於事先是否明碼標價,事後誰能證明,誰又能提出反證呢?其實,商家把“顧客承認事前看到了明碼標價”之類的條款寫進合同被宰者簽字,在那種情形下,被宰者也不敢不簽。這樣的所謂“合同”,能算是有效的“合同關係”嗎?以是否簽字來認定是否宰客,只能是自欺欺人之談,這種説法若是成立,世上就不存在宰客行為了。

  沒有人會傻到情願挨宰,也沒有人傻到會相信在大排檔吃頓飯需要花幾千甚至上萬元。至於那位負責人所説的“為了防止欺客宰客的行為,三亞市工商局強迫各個海鮮排檔老闆必須在下單時讓消費者簽名,消費者認可後才能下廚”,則更不可靠。因為,既然是宰客,很多時候,遊客從進店的那一刻起,就已經註定了不花錢走不出門去的命運。

  不管這種事屬工商部門管還是屬物價部門管,三亞都有必要給公眾一個明明白白的交待,而不是拿什麼“合同關係”、“簽字”、“明碼標價”之類的話語來搪塞。政府無為,則宰客只會愈演愈烈。長此以往,遊客自然會用腳投票。

熱詞:

  • 簽字
  • 合同關係
  • 合同
  • 明碼標價
  • 合同有效
  • 合同無效
  • 合同當事人
  • 遊客
  • 合同法
  • 黃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