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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字不算宰客”的荒唐邏輯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6日 01: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漢網-武漢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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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貴峰 時評人

  對於此前網友網上曬一頓飯打7折後仍高達9000多元的海鮮賬單,2月2日三亞市物價、工商部門介入調查。該市工商部門負責人表示,“只要是明碼標價,又有消費者簽字,就不能算欺客宰客,也不能照此進行處罰”,“有消費者簽名,就是合同關係”,至於一頓飯動輒幾千上萬是否合理,“屬於物價局管理範疇”。(《新京報》、《廣州日報》2月3日)

  以“明碼標價,有消費者簽字”來論證高價海鮮賬單“不算宰客”,三亞市工商部門在這裡所強調的邏輯顯然是,“簽字”意味著消費者的完全知情和同意。因此,即便海鮮賬單價格再高再不合理,那也是消費者心甘情願接受的結果,兩者完全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所以“不能算宰客”。

  這樣的邏輯十分荒唐。因為其一,在現實市場交易中,“簽字”並不一定意味著消費者對於價格完全知情,它同樣存在被欺瞞、騙簽的可能性。其二,更重要的是,在商家與消費者權力和處境嚴重不對等、“十家九騙”的市場大環境下,“消費者簽字”也完全可能是被威逼強制的無奈結果,並不必然代表消費者的真實意願。這正如此前許多遊客描述的被宰情形,“圍上來幾個彪形大漢,只好認栽……”

  顯然,這樣一種暴力威脅下的“消費者簽字”,不僅不能成為“不算宰客”的證據,而恰恰正是“宰客”的證據。強制威逼消費者在不公平賬單上“簽字”,原本就是宰客行為的一部分,既是證據,也是手段。

  事實上,為避免這種宰客性質的強迫交易、合同欺詐,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都上無效的。

  所以,“簽字不算宰客”説的出現,不僅表明了一種邏輯上的無知和不嚴謹,也再次見證了在“宰客”問題上,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始終揮之不去的一種不肯徹底直面問題現實。目前,三亞旅遊市場上的“宰客”已經惡劣到宰客幾乎成‘明規則’,因的哥、導遊要收取回扣,海鮮價格也被抬高,回扣率高達40%,不宰客的海鮮店反倒會被同行視為‘異類’,甚至被排斥。

  一面是“宰客”成為“明規則”,一面是監管部門口口聲聲強調的“簽字不算宰客”、對宰客盡力遮掩。三亞“宰客”所以能長期盛行不絕的深層根源究竟在哪,已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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