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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進場費有點“恃強淩弱”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4日 12: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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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湯嘉琛

  供貨商的商品進入商場、超市之前必須向商場和超市支付進場費、條碼費、節慶費等,早已成為業內人人皆知的潛規則。據一位供貨商計算,每桶售價在10元左右的薯片,刨去5元左右的成本,至少有3元利潤被超市拿走了,佔總利潤的六成。(2月1日《人民日報》)

  超市大賣場敢用各種收費項目來綁架供貨商,憑藉的是自身的渠道優勢地位。雖然合作方式和銷售分成如何安排是零售企業與供貨商之間利益博弈和風險評估的結果,但由於二者的話語權並不均衡,使得諸多供貨商被迫接受一些顯失公平的“遊戲規則”,比如高昂的進場費和促銷管理費。

  無論是跨國的還是本土的,大賣場的發展路徑大多采用的是這種高收費、多收費、低成本、低風險的模式,他們雖然享受到了高額利潤,卻並不利於優化自身的供應鏈。這個模式的另一危害在於,進場費偏高、收費項目偏多,壓榨了供貨商的利潤空間,倒逼他們壓低生産成本,甚至在産品質量上打折扣,最終為之埋單的仍是消費者。

  對此,相關監管部門也難辭其咎。

  有人曾將進場費制度稱為“中國式的商業怪胎”,因為在發達國家,激烈的市場競爭當然也會促使大零售商産生憑藉其市場優勢地位壓榨供貨商的衝動,但嚴格的立法封死了這條路。美國早在上世紀30年代就出臺了《羅賓遜波特曼法案》,禁止有可能壟斷市場的商家向供貨商收取進場費、要求特殊折扣及收取其他不合理費用,日本的相關法律更是明確界定了17種現象為濫用市場優勢地位。

  然而在我國,雖然商務部、工商總局等五部委早在2006年10月就曾聯合發佈了《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禁止零售商收取合同外的促銷服務費,規定零售企業不得收取超過實際成本的條碼費,不得以節慶、店慶、新店開業、重新開業、企業上市、合併等為由收取供應商促銷服務費用等,但這一規定似乎早就失去了效力,各種亂收費現象屢禁不止。

  零售企業在為供貨商提供服務時收取一定費用,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結果,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收費必須控制在一個合理的區間,這樣才能盡可能地在零售企業、供貨商和消費者之間找到利益均衡點。有消息稱,相關部委決定,近期將在全國集中開展清理整頓大型零售企業向供應商違規收費工作,消費者自然樂見這種集中整治行動,但要想理順零售企業和供貨商之間的關係,規範零售業收費行為,必須從制度建設的層面對超市的強勢加以約束,並進一步完善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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