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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公司年夜飯時摔骨折,法院判定算工傷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7日 18: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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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底聚餐已經成了企業或者機關單位的慣例。在此期間,單位員工如果不慎摔傷,是否能算工傷?日前,張某在公司年底聚餐過程中不慎摔傷,被青浦區人保局認定為工傷。但張某所在公司對此認定不服,訴至青浦法院狀告人保局。最終,法院維持了區人保局對張某工傷的認定。

  張某是某塗料銷售公司的銷售部總監。按照慣例,公司各部門每年都會組織年度迎春聚餐。2011年1月20日晚上,張某經董事長同意,在聚餐前就公司一年的銷售情況做簡短的總結發言,之後與同事共進晚餐。不料,當晚8點30分年夜飯快結束時,張某不慎在飯店門口摔倒。其後他仍舊隨部分同事到KTV去唱歌,不久後離開。事故發生後,張某感覺不適,經醫院診斷為左髕骨骨折,後被青浦區人保局認定該事故為工傷。

  工傷認定後,塗料公司不服,認為張某在當晚聚餐活動中並未受傷,活動結束後其私自邀請部分同事去KTV,期間並無不適,即便有摔傷,也是其大量飲酒所致。公司辯稱,聚餐行為既不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也不是工作中必須的應酬和公司的強制行為,且聚餐不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特徵,也不構成因公外出,因此張某的摔傷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認定。

  青浦法院審理認為,張某作為公司職工,所在部門年會係公司日常運營的有機組成部分,不能將之與公司的純粹生産、經營活動相割裂。年度聚餐的費用由公司加以報銷,且張某在聚餐期間對工作情況進行了總結,事故發生當晚的聚餐活動並非私人聚會。公司員工楊某和趙某陳述了張某確係在年度聚餐活動中摔傷,區人保局依據所取的證據,認定該事故屬於在工作期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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