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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通過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5日 01: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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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南京1月12日電(記者王偉 通訊員沈工法)今天下午,《江蘇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經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將於5月1日正式施行。有關人士介紹説,該《條例》的頒佈施行,使江蘇成為全國繼廣東之後第二個對工會實施勞動法律監督專門立法的省份。

  據悉,《條例》共分六章三十三條,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的設立、勞動法律監督的主要內容和程序、監督的相關支持,以及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等都作了明確規定。《條例》的頒佈施行,將使江蘇各級工會實施勞動法律監督有法有依。對於有效預防、減少和化解勞動爭議糾紛,對於激發、調動和保護職工創業創新創優的熱情,對於促進企業健康發展、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都具有重要意義。

  有關人士表示,江蘇的《條例》有諸多創新亮點,比如:

  首次提出對勞務派遣人員的合法權益進行監督。針對當前權益最易受到侵害的勞務派遣人員進行了特別規定,明確提出:工會應當對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勞務派遣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進行監督。

  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工會可以發“兩書”。《條例》規定,發現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情況時,工會應當督促其及時改正,必要時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用人單位未按照工會意見改正違法行為的,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可以向同級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提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由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兩書”的確立,增強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剛性。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履職行為受保護。針對過去工作中,一些監督組織成員為了保住飯碗,怕監督、不敢監督的現象,《條例》設定了專門的保護性條款。

  阻撓工會實施法律監督將承擔法律責任。《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拒絕或者阻撓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拒絕向工會及其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提供相關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隱匿、毀滅資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進行侮辱、誹謗、毆打或者故意傷害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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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構建和諧
  • 勞動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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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蘇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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