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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失火拒退7.5萬婚宴定金 遭起訴被判還款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1日 13: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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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燒成這模樣,喜事還咋辦呀!退婚宴,不能退定金。

  核心提示

  如今酒店喜宴生意格外紅火,有的需要提前一年才能訂到。

  在春節前後,瀋陽又將迎來喜宴預定高峰。誰都想把喜事辦好,可有時總有料想不到的事情發生,比如酒店方面出現意外而不能滿足喜慶吉祥的要求,想要另定酒店,婚宴定金還能要回嗎?目前,瀋陽法院審理的此類退婚宴定金案呈上升趨勢。1月6日,記者就在市法院採訪了一起因酒店起火引發的退婚宴定金案,並請法官對“公序良俗”、“不可抗力”、“定金比例”等法律條款進行了解讀。

  預收定金七萬五

  酒店卻遭遇火災

  2010年8月16日,包某與瀋陽一家大酒店簽訂《婚宴預定書》,約定於2011年6月18日在該酒店舉行婚宴,最低消費15萬元。包某需于2010年8月16日交付全部可預計費用的50%作為婚宴定金。之後,包某按約交付婚宴定金7.5萬元。

  可在2011年年初,這家酒店意外失火,其外觀被燒得面目全非。

  酒店著火也讓包某的心揪起來。包某認為,酒店已經沒有了簽合同時的內在和外觀形象,將會嚴重影響婚宴的喜慶氣氛和前期拍照影像資料的喜慶形象。結婚是一個人的終身大事,選擇在大酒店舉行婚禮,要的就是富貴、吉祥、如意。而現在酒店意外失火,反而變得“不吉利”了。思來想去,包某決定還是把婚宴改在別的酒店。

  酒店不給退定金

  協商不成上法庭

  然而,包某退定金時卻遇到了麻煩。

  酒店並不給退定金,解釋是:雖然發生大火,但酒店很快就能把外觀修復,而且內部設施並沒有過火、毀損,對婚宴的喜慶氣氛不會造成任何不良影響。況且雙方有合同約定,如果包某退婚宴,7.5萬元定金就不能退了。

  包某認為,此意外事件的發生,完全符合合同法“情事變更”原則的規定。酒店發生火災後已不具備簽訂合同時的情況,繼續履行合同有失公平,酒店應無條件解除合同,退回全部定金。雙方協商不成,包某將酒店告上法庭。

  一審判決──

  據“公序良俗”退定金

  一審法院認為,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結合本案,所指的“社會公共利益”可稱之為“公序良俗”,即由社會全體成員所普遍認可、遵循的社會公共生活準則。按我國民間傳統風俗,婚姻乃人生之大事,不但婚宴的日期選擇在良辰吉日,婚宴的地點亦要體現喜慶的氣氛。

  本案中,包某所選酒店意外失火,造成酒店外觀和部分內部設施損毀,確實影響婚宴的正常舉行。法院遂判決酒店返還包某婚宴定金7.5萬元。

熱詞:

  • 包某
  • 還款
  • 公序良俗
  • 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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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年
  • 民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