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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判例”厘清職業打假的是非邊界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9日 11: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網-光明觀察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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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號稱成都“職業打假第一人”的黃某及其“雇傭軍”,以舉報電視臺播發虛假廣告為由,跨越多省,向309家電視臺索要241萬餘元。日前,黃某被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犯敲詐勒索罪,判處特有期徒刑7年。(1月6日《華商報》)這一判決,為沸沸颺颺爭議頗大的一場訴訟,畫上了一個休止的句號。但其中許多值得思索的事情,並不會因為法槌的敲響而終止。

  首先是職業打假人的自律問題。我們知道,職業打假在我國已經有十多年的歷史。從打假人最初單打獨鬥孤軍奮戰,到現在合縱連橫成立公司,職業打假早已形成了可觀的規模。而在這一過程中,職業打假也由最初交口一致的讚譽,到現在毀譽參半,既被稱為英雄,也被罵作刁民。

  不能否認職業打假的積極作用。以上海靜安區法院的統計為例,前年該院受理的99件消費者維權案件中,有近九成是職業打假。可見職業打假在維權中的比重何其之大。但是有人認為,職業打假屬於知假買假,主觀上並沒有受到欺詐,本質上卻是營利行為。如果保護這種利益,不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但是,沒有法律條文認定職業打假就是非法職業,就像倒賣軍火賣淫販毒那樣。既如此,它就是一個合法的行當,何況它還有巨大的凈化作用。既然是一種養家糊口的“職業”,就不同於“自願者”,只有付出沒有(經濟)回報。但是,真理越出一步就是謬誤,打假也是一樣,本來是正義行為,可如果行為偏激,或者借機敲詐勒索,就成了豬八戒照鏡子──裏外不是人了。這就是自律的問題。

  其次,打假中的敲詐勒索,固然應當受到唾棄,甚或法律制裁,但其存在的土壤,也就是敲詐勒索每每得手的原因,也應當堅決取締。就像從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黃某等以舉報方式,向河南、四川、江西、安徽、湖北、貴州、雲南、江蘇、福建及重慶等省市309家電視臺索取241.29萬元,涉案300多起;而且對全國1000多家電視臺用過類似手法,那麼試想,如果不是這些電視臺播放的醫療類廣告存在誇大療效等違法行為,他又何以會勒索成功?足見這些電視臺,作為文化傳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陣地,也在從事違規宣傳,以致將把柄留給人家,一旦人家舉報,就折錢消災。顯而易見,這就不是“以正確的輿論引導人”的應有的做法。從這點上看,這些單位為了贏利,置消費者權益於不顧,甚至就把消費者就當做欺騙的目標,並不比敲詐勒索有絲毫高尚的地方,不過是“文明”的敲詐勒索而已。

  黃某入刑,雖然是一起個案,然背後有著一個群體的集體焦慮,職業打假人勢必關注自己生存的環境。但願這起判例,能為職業打假厘清是非的邊界,讓他們在法律的框架內大有作為,避免陷入私欲的泥淖。最終以民間正義之師,成為政府職能打假部門的友軍,共同凈化市場環境,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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