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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樊先生在超市購買了兩瓶青島啤酒,無意中發現酒瓶是2006年生産的。他擔心啤酒瓶爆炸,一直沒敢打開。據了解,國家早在1996年就出臺了啤酒瓶的強制性標準,建議“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為兩年”。但記者連日來走訪發現,市內超市銷售的大部分啤酒的瓶身都超出了兩年期限,有的甚至是2006年生産的。[詳細]
2月8日,市民樊先生在某超市購物時看到青島啤酒特價出售,於是買了兩瓶回家。當他拿出啤酒準備飲用時,偶然發現啤酒瓶瓶身下方有“B2006”的印記,上網查詢後樊先生才知道,這是啤酒瓶的型號和生産日期。樊先生説,自己曾經看過超期使用的啤酒瓶爆炸傷人的新聞,當時了解到啤酒瓶的回收使用期限是2年。“現在這個啤酒瓶已經使用了6年了,這麼長時間的循環使用,如果爆炸了怎麼辦?”樊先生很擔心,一直沒敢打開那兩瓶啤酒。
早在1996年,國家就出臺了《啤酒瓶GB4544—1996強制性標準》,對啤酒瓶的耐內壓力、抗熱、抗衝擊等指標進行了詳細規定。標準中規定,啤酒瓶底上側20毫米範圍內必須打上專有標誌“B”以及啤酒瓶的生産日期。“B”標明的是啤酒專用瓶,B字瓶的安全性高於非B字瓶。同時該標準還註明,“建議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為兩年”,這也標明酒瓶的“保質期”。
超期使用的啤酒瓶名義上還是B字瓶,但其質量標準已經無法達到B字瓶的質量要求,安全性能也會大大降低,這樣在使用的過程中就有可能發生碎裂甚至爆炸。[詳細]
●2011年8月,河南省鄭州市華山路的孫先生在飲用啤酒時,放在地上的啤酒瓶突然爆炸,致使其左小腿被爆炸的碎片刺傷,造成肌腱斷裂。這個炸傷他的啤酒瓶是早該強制淘汰的非B瓶。
●2010年9月,浙江東陽市白雲街道村民金先生從超市購買了一箱啤酒,他妻子拉著兩歲的外孫女去拿箱頂橫放的一瓶啤酒時發生爆炸,玻璃碎片擊中外孫女右眼,急送醫院後初步診斷為右眼眼球破裂。2011年11月,廠方一次性補償人民幣23萬元。
●2010年8月,山東省棲霞市區的王女士剛拿起一瓶啤酒準備做魚時,酒瓶發生爆炸,導致她的眼睛受傷。經過一年時間,2011年11月底,廠家最終賠償王女士各項損失4萬多元。
有媒體記者走訪廣州市幾家大型超市,發現許多國産品牌的啤酒瓶都存在超時服役的現象。而在其他小型超市和飯店,啤酒瓶超時服役的現象也同樣存在。
對於“啤酒瓶是否存在保質期”的問題,多數消費者都表示並不了解。“一般都是看啤酒保質期的,很少會注意到瓶子也有保質期。”在超市選購啤酒的劉先生表示。多數市民也表示,購買時只會關注啤酒的品牌和生産日期。
青島啤酒華南區公關經理袁先生稱,青島啤酒一直以來都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生産和灌裝啤酒的,“至於酒瓶的回收使用年限為兩年的這個問題,國家僅僅是‘建議’,並不是強制性標準,所以我們也是遵守有關規定來生産。據我了解,相關的回收機構在回收啤酒瓶後,會有一套檢測設備,對酒瓶的耐壓能力和抗溫程度有一個檢測,檢測合格了才會重新灌裝出廠。”
為了減少類似事件的發生,避免對消費者造成人身傷害,各廠商以及消費者應謹慎防範啤酒瓶自爆。按照啤酒瓶的國家標準(GB4544-1996)組織生産,不符合啤酒瓶國家標準的産品不得出廠,對合格的啤酒瓶必須打上廠標、生産年、月和啤酒瓶專用標記“B”。廠標與生産年月打在瓶底,專用標記“B”應標注在距瓶底20毫米以上的瓶身上,便於識別。啤酒生産廠家提高産品合格率,做到不合格産品不使用,不合格的啤酒不出廠。並且應制定瓶子的使用週期,啤酒生産企業須實行嚴格的回用瓶進廠檢驗制度,禁止使用沒有專用標記和不合格的啤酒瓶,保證啤酒瓶的質量。
同時,消費者在購買啤酒時,應選擇外觀較新的“B”字瓶啤酒,對表面有擦傷、磨損的啤酒瓶要特別注意,謹慎使用。箱裝啤酒相對於其他普裝啤酒的瓶體質量更有保障。
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永平律師表示,消費者如果購買了已經過期的啤酒瓶,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提出投訴,要求生産廠家收回違規産品,並賠償購買過程中的損失。如果是開封産品後發現違規情況的,也可以要求上述賠償。朱律師説:“國家建議啤酒瓶的回收使用年限是2年,該廠家用2006年的酒瓶顯然是違規了。如果酒瓶因為過期使用而發生碎裂乃至爆炸傷人事故的話,違規廠家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明知過期的啤酒瓶會增加爆炸的風險,廠商卻不管不顧的依然在用,無論是否國家硬性要求,出於消費者安全考慮,廠商都應該把安全問題放在第一位,不能一味的想著降低成本如何賺錢;換言之,像青島啤酒這樣消費者一直信賴的大品牌都會出現這樣的問題,其它的小牌子就更讓人擔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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