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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少華:監管惰懈,難怪貪官倒打一耙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7日 09: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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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4日,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李人志(正廳級)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公開宣判,李人志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李在判決後“懺悔”説:“我曾經有過美好向上的追求……如果紀委、檢察院能夠定期不定期地對領導幹部尤其是‘一把手’進行預防腐敗、廉政警示談話,我就可能不會犯罪,即使犯了也會有所收斂。”(10月26日新華網)

  這樣的“懺悔”真讓人啼笑皆非。為官清廉、伸手必被捉,這是常識,自己貪得無厭反怪別人沒有提醒和監督自己,這叫什麼邏輯?

  但是,當我們仔細觀察李人志的腐敗軌跡,再分析問題的根源時就會發現,儘管李人志的這種“懺悔”很可笑,可其中的“理由”卻並不是全無道理——李人志於2003年至2009年5月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後81次單獨或通過其妻解亞玲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1107萬元。在李人志任董事長直至案發的近4年中,平均每天約有1.5萬元非法收入入賬,可謂是日進鬥金。

  李人志在任職期間大搞買官賣官、權錢交易、插手招標、有章不循、夫唱婦隨、索賄受賄。其斂財行為不僅在單位內成公開的秘密,甚至達到了瘋狂的地步。但即使是這樣,四年裏卻一切風平浪靜,不但沒有人發現,沒有引起警覺,甚至沒有上級主管部門和任何監管部門告誡及提醒。比如2008年9月,窯煤集團安全監控系統項目在招標中,李人志雖然打了招呼,但他所力挺的北京某礦業有限公司並沒有中標。但李人志得知後硬是推翻了招投標領導小組的集體決定,併為此得到了10萬元的好處費。如此重大違規違紀事件發生後,卻沒有受到任何批評,哪怕一個必要的警示“談話”都沒有,難怪他會越來越膽大。

  可以説,李人志一案,儘管有其個人利欲熏心、目無法紀、膽大妄為的原因,但不可否認也與我們的監督乏力有關。甚至在整個案件中,我們幾乎沒有看到任何監管部門的影子,李人志完全處在一種監管的真空中。正像李人志“懺悔”的那樣,如果在他當權的四年中,監管部門能不斷的對其監督提醒、廉政警示談話,也許他真的不會在犯罪路上走得這麼遠。由此看來,我們加強官員監督管理,把公權力關在籠子裏,不僅是為了社會,也是為了官員自己。

  疏于監督而落得被貪官抱怨,甚至還被貪官“倒打一耙”,這正是紀檢工作值得反思之處。(朱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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