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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社論:能否像車船稅那樣為房産稅立法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6日 08: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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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船稅法(草案)》已經于10月25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首次審議。除了車船稅的徵收範圍和按照排量梯度遞增的稅負設置之外,這次最大的看點是,以前國務院制定的“暫行條例”的方式升級為“稅法”的立法形式。車船稅立法帶來的啟示是,近來各界熱議的房産稅同樣屬於財産稅,房産稅能否像車船稅那樣由全國人大來進行立法徵收。

  眾所週知,除了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等少數稅收之外,中國的稅法大多采取國務院“暫行條例”的方式進行徵收。這種授權立法的方式,是基於1985年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對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的事項”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

  如今,中國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已經躍居全球第二大經濟體的行列。在法治建設方面,“依法治國”戰略思想的提出也使得中國在《物權法》、《稅收徵收管理法》等相關立法領域日趨完善。這使得授權立法本身不僅失去了必要性,而大量的授權立法的存在也與法治的基本原則相悖。2000年出臺的《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即必須由全國人大制定條款。這為取消授權立法奠定了基本的法治基礎。而《稅收徵收管理法》也確立了“稅收的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説,在稅收立法方面,中國已經完全具備了立法權逐步收歸全國人大的基本法治條件。

  而車船稅由國務院的暫行條例升級為“稅法”,也為其他的財産性法律的立法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契機。目前,中國的居民財富隨著經濟規模日益增長,人均收入亦告別了最低收入國家的水平,中央亦鼓勵和保障民眾的財産性收入。在《物權法》將合法保護私人財産確立為該法的基本原則之後,中國民眾正在面臨一個財富觀念的革命。在這種情況下,未來財産性的稅收法律,無論是新設,還是修訂,都應該在一個基本法治的軌道上進行。

  以房産稅為例,儘管迄今為止,民眾對於房産稅的基本制度設計的細節一無所知,但以目前的政策需要和進度看,這項攸關很多人房産的稅收卻並沒有和車船稅一樣經過全國人大立法的形式。

  目前,房産稅的徵收依據依然是1986年通過的《房産稅暫行條例》。在這部條例裏,規定居民非營業用的房産應當免稅,如果徵收,很顯然屬於一個新的稅種。“稅收法定”是公認的稅法三大原則之一,中國的《立法法》將有關稅收的立法明確規定為只能通過“法律”的形式出臺,房産稅作為一個新的稅種,理應未經全國人大批准,國務院無權決定開徵事宜。毫無疑問,沒有一個合理的立法程序,房産稅將成無源之水,而房産稅對每一個人的重大影響更是決定了必須通過民主立法的形式,才能開徵。

  在民眾的財産和財富日益增多的今天,從房産稅立法的歷史變遷的視角來全面審視和解讀,確立稅收法定原則非常重要。而房産稅更是居民財富的最主要表現形式,應該通過立法形式進行徵收。特別需要指出,從長遠來看,隨著我國改革從“摸著石頭過河”的路徑依賴淡出,“稅收法定”原則應該普適到當代中國每一個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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