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復興評論 >

陳英鳳:“炒房入罪”不如“暴利入罪”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02日 10: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千龍網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更多 今日話題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月入8000元,卻生活潦倒:買不起房,只得租房結婚。”遭遇這一“杯具”的是著名畫家楊林川的一名學生。昨天,南京市政協委員、民革南京市委常委楊林川在博客中發文:“我呼籲將炒房行為認定為犯罪。”隨後他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稱,他已寫完提案草稿,正為提案收集詳實的數據與案例,明年南京開兩會期間,他將提交提案;數名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昨天已給他博客發紙條,表示支持將此寫成議案、提案,在全國兩會期間提交。(《重慶商報》)

  炒房入罪的提案,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公眾對高房價和炒房行為的痛恨心理,但從市場和法律的角度來看,顯然並非明智之舉。通過炒房來牟利,是市場經濟扭曲的産物,遏制炒房行為也應當通過市場調控之手。通過房地産市場的調控,讓炒房者無利可圖,炒房者自然淡出江湖。法律是社會公平的最後一道保障,而刑法代表著國家最嚴厲的處罰,非到必須的程度,刑法應當慎重介入市場經濟和公民私人領域,否則很有可能造成誤傷的結果。炒房行為雖然可恨,但仍屬於民事範疇,炒房入罪顯然無法律依據,也不符合現代社會的法治原則和理念。

  在我看來,炒房入罪不如從源頭上運用法律手段打擊房地産暴利行為。德國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然而,在這樣一個提倡市場高度自由的國家,卻對房地産業施以重重的限制。為了防止開發商任意抬高房價,德國建立了地産價格獨立評估機制,對地價、房價、房租等實行 “指導價”制度。按照德國的法律,如果房地産商制定的房價超過“合理房價”的20%,即為“超高房價”,構成了違法行為。如果房地産商制定的房價超過“合理房價”50%則為“房價暴利”,觸犯《刑法》,出售者最高將被判處3年徒刑(《新華網》7月28日)。

  德國的這種做法無疑值得我們學習。在我國樓市的暴利已成為公開的秘密,根據國土資源部城市地價監測信息,2009年全國城鎮商品住房的平均成本,每平方米約2500元。可以大概算出,2009年中國的房地産商賺取的利潤高達1萬多億元。其實早在2005年,福州市統計局公佈的房價清單就顯示,開發商的利潤率平均約為50%,最低的約為20%,最高的超過90%,且呈現出樓盤越高檔,利潤率越高的特點,而全世界房地産業的利潤一般都在5%左右。我國樓市為何存在如此近乎神話的暴利?原因便在於我國的法律沒有明確對房地産暴利説“不”,商品房價格實際上由開發商一人説了算。一些開發商充分利用自身強勢地位,通過行業聯盟、哄抬房價、捂盤惜售、暗箱操作等方式,使房價如“脫韁野馬”,虛高到超出人們承受的底線,獲得了巨大的暴利。

  因此,我認為,與其炒房入罪不如暴利入罪。我們應當學習德國的做法,通過立法形式對樓市暴利進行適當控制。

更多 視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