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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瑞生:炒房笑吧笑吧不是罪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02日 09: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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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炒房到底是不是罪?輿論明顯分成兩大陣營。一是“有罪派”。近日,南京市政協委員楊林川表示,看到自己的學生月入萬元卻只能租房結婚,決定寫個提案盡政協委員的責任。在提案中他建議,對炒房集團頭目和那些罪大惡極的炒房大鱷,判處10年以上徒刑。對幫助炒房集團的國家工作人員和金融單位人員,按玩忽職守罪給予懲罰。

    “無罪派”則包括任志強、陳寶存等開發商和法律精英人士。例如任志強辯解,商品房是商品,商品就是用來買和賣的,禁止“炒房”就是禁止商品的買賣,這是一種違背憲法的行為。

    楊委員只是提出“炒房入罪”,建議修改刑法。沒想到任大炮的火力更猛,直接抬出了憲法撐腰。憲法和刑法哪個大?當然是憲法。話説回來,任志強話糙理不糙,刑法界泰斗趙長青也認為,根據《刑法》第225條規定,將炒房者入罪是不可能的。這違背了法律精神。法學家都很理性讓房奴很受傷,但是儘管大聲哭,哭吧哭吧不是罪。

    有些事房奴們很搞不明白。例如,炒房秘笈第一招:暗箱操控。在上海天賜公寓,買主李欣買下的房子總價超過1億元人民幣,而“買家”的名字居然是“A”、“S”、“D”等英文字母,電話地址等都是填“1”。調查説這是因為開發商和仲介“職業素養不夠”。第二招:自炒自賣。兩個人分別購買A、B樓房,再互相對買,不斷操作,迅速炒高,過程中如有下家接手就賣房,當感到有風險就找來一些特殊人群比如民工或者外來無業者,通過種種方式讓他們接手,把風險轉嫁給銀行,然後全身而退。

    其中奧妙原來全在一個“炒”字。任志強説,“炒”是計劃經濟時期遺留的名詞,而市場經濟的明顯特點就是允許買進賣出,法律既然允許買進賣出,那麼就應該“炒”。然而經濟專家認為,越是自由的市場經濟,越需要捍衛公平,自由市場經濟前面必須要有“公平”二字。操縱市場價格,在完全市場化的經濟體中也是不容許的。虛假的成交量、人為製造的買方排隊、開發商和炒房者的聯合等等惡意炒房行為都將受到干預。

    楊林川説,既然對炒張火車票的人都可以繩之以法,為什麼不能對炒房者也訴之法律?問題是 “炒”的奧妙全在於似罪非罪,法律上無罪,但疑似道德上有罪,公平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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