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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時評:“進京抓作家”有多荒謬?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01日 17: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復興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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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兵

    8月19日,55歲的謝朝平被陜西渭南警方從北京家中帶走。帶走時,警察口頭留下一句“涉嫌非法經營”。8月30日,謝朝平的律師從警方獲悉,“非法經營”是因為謝朝平自費出版了1萬本紀實文學《大遷徙》,其中記錄了三門峽移民的一些歷史遺留問題,渭南地區的移民是作品主角。(9月1日新京報)

    從表面看,渭南警方前有地方文化稽查隊、文體局以及新聞出版部門的“聯合調查”,後有《火花》雜誌社違規出版的“鐵證”,因而,指控謝朝平“非法經營”並進京抓人似無不妥。但對一些細節稍作留意就會發現,在看似合法的背後,這起警察“進京抓作家”鬧劇實則極其荒謬、破綻百齣。

    首先,從證據上看,謝朝平並不具備“非法經營”的客觀事實。國家《出版管理條例》規定,公民有“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謝朝平的作品本身並無問題。唯一被警方視為“鐵證”的,是為其出版作品的《火花》雜誌社“不合程序”,未經上報審批違規出版了增刊。但這一錯誤,責任完全在於雜誌社,與謝朝平無絲毫關係。明明是雜誌社的錯,卻硬要由作者來扛,這不是簡單的混亂邏輯,倒更像蓄意的“欲加之罪”。

    另一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非法出版物的立案標準為“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謝朝平的著作今年5月剛剛出版,6月既被查封,除去大部分送給地方移民外,尚未來得及進行“市場”經營,又何談“非法”經營?

    其次,從認定上看,謝朝平也不存在“非法經營”的主觀故意。關於刑法中“非法經營罪”的認定,最高法司法解釋規定: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於故意,對於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的,不認為構成本罪。對於雜誌社“不合程序”這一違規事實,謝朝平作為“消費者”不可能知曉,因而,即便他將書拿到市場出售,造成了“非法經營”的客觀事實,也不具備“非法經營”的主觀故意,不滿足定罪的主觀要件。

    最後,從程序上看,警方也有諸多違規之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71條、第111條,公安機關拘留、逮捕或進行搜查時,須出示拘留證、逮捕證或搜查證(雖然“緊急情況”可除外,但以本案案情,實在看不出“緊急”之處),渭南警方對這些“一無所有”,以至不得不如招搖撞騙者一般,假借“人口普查”的名義騙開房門,這已足見其心虛氣短。

    接下來,警方的現場表現更像是在兒戲:依據相關法律,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並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簽字蓋章,對此警方置若罔聞,只字未寫;勘驗、搜查中的扣押物品和文件,應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並當場開列清單,警方在當事人的強烈要求下方勉強列單;所列清單應一式兩份,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警方只草列了一份自己帶走,根本不理會持有人的請求......

    説穿了,這起荒唐的“進京抓作家”鬧劇,同此前的“進京抓記者”,以及各地此起彼伏的“跨省追捕”一樣,仍難逃借助公權力進行“報復性執法”的嫌疑。記者也好,作家也罷,但凡寫了負面的文字,“損害”了某部門的形象,危及了某些人的利益,就會被視為眼中釘、肉中刺,必欲除之而後快。殊不知,在一個開放清明的時代,搞這類倒行逆施,終只能自取其辱,回頭看看那些公權狂妄的下場,有哪一個是最終得逞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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