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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傑:扭送通緝犯何以把自己“送”進監獄

 

CCTV.com  2010年03月17日 08:4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青年報  

  公民扭送通緝犯卻最終把自己“送”進了監獄,並獲重刑,這是否有點不可思議?然而,這是發生在河南的真事。據報道,兩年前,河南鞏義人白朝陽發現通緝犯劉進學,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組織跟蹤、抓捕。其間,劉猝死。法院一審認定,白朝陽及三個同伴犯有非法拘禁罪,分別被判十年以上徒刑。此案經媒體報道後,無論是社會上,還是法律界,對案件的定性都爭議較大。目前,該案訴至鄭州市中院,等待二審開庭。(《新京報》3月16日)

  雖然案件還沒有最後定論,但絲毫不影響社會上和法律界對本案定性的討論和爭議。大家都跳出案件本身探討一個具有普遍意義的法律問題,那就是,扭送離非法拘禁有多遠?

  在我看來,正確區分兩者界限,關鍵在於厘清扭送的條件和內涵。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通緝在案的;(三)越獄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這意味著,只要出現上述四種情形之一,任何公民都可以將其扭送公安司法機關,其中就包括通緝在案的。

  對照河南白朝陽等人的扭送事件,首先被扭送人劉進學已是公安機關的網上通緝犯無疑,這就符合了公民扭送的全部法律要件。至於白朝陽與劉進學之間有無恩怨,為什麼扭送,並不是影響其扭送性質的因素。

  但也應當注意,公民扭送畢竟不同於司法機關的強制措施,因此客觀上要求公民對犯罪嫌疑人的扭送過程應當是最短的,所採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須是最低限度的。這也是法律規定“立即扭送”的目的所在。從法治的角度講,公民扭送對被扭送人的人身自由限製程度,應限于防止其逃脫,或足以防止其行為繼續危害社會、他人,而不得對被扭送人進行任何形式的虐待、毆打或傷害。同時,“立即扭送”理當包含“就地扭送”的意思,而不是在個人約束其人身自由的情況下長途扭送或跨地區扭送。

  從另一則詳細報道中可看到,當劉進學發現被人跟蹤時,欲下車離開,就被白朝陽指使的人員強行塞進轎車,不僅被捂嘴,而且還被兩人一左一右將其頭部按在車子前排座位中央,以防止其反抗,通過高速路收費站時,還將劉的頭部按低,整整20分鐘,最終導致猝死。事後的三份司法鑒定書都得出了相同的結論,被害人劉進學符合被強行帶入汽車內過程,體位受限制,外傷以及情緒激動等因素誘發冠心病發作致死。(《法治週末》2月24日)顯然,扭送人的行為已經超出了扭送過程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必要限度。不過,本案中似乎沒有明顯的非法拘禁故意,因而難以構成非法拘禁罪。

  對於本案中扭送人的行為,筆者比較傾向於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因為儘管扭送人過分限制了被扭送人的人身自由,但對死亡結果是不曾預見或沒有預見的,明顯是一種過失的心理狀態。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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