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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正偉:被通緝記者的底氣從何而來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30日 09: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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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輿論監督不僅是社會要求媒體的責任,更是法律賦予媒體的權利

  記者仇子明果真言中了。

  在報道上市公司凱恩公司關聯交易內幕,被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全國通緝後,這位記者依然強硬地表示,一定會讓發出“通緝令”的浙江麗水市遂昌縣公安局向他道歉。

  話音剛落,7月29日,浙江麗水市公安局調查核實後認定:遂昌縣公安局的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責令其立即撤銷刑事拘留決定,並向仇子明賠禮道歉。

  從“西豐事件”到“跨省追捕”, 記者“涉案”已不是第一次,類似使權力蒙羞的賠禮道歉也不是頭一回了。只是,一個“通緝犯”如此自信、料事如神,還是不免讓人詫異,如此底氣究竟從何而來?

  顯而易見,遂昌警方的通緝令並非其所謂的“程序合法”,相反卻是“選擇性執法”。一般來説,新聞報道的責任主體是媒體,而非從業人員。仇子明的報道都是經過報社審核後發出的,屬於典型的職務行為。即便追究“刑事責任”,首當其衝的也應該是報社而非記者。

  從仇子明的言論來看,他的“強硬”,是因為“所報道的都是事實”、“手上有犯罪鐵證”。因此,在“道歉”預言成真之後,更應關注的是:仇子明報道的凱恩股份改制過程中侵吞國有資産、侵佔國有土地、將上市公司資産洗錢至個人腰包等問題,是否也是“所言屬實”?

  耐人尋味的還有,面對報道列舉的種種證據,遂昌警方不去核查記者反映的公司違法問題是否屬實,而是雷厲風行地“通緝”作此報道的記者,厚此薄彼的背後,究竟有著怎樣的“疏忽”或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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