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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義昆:“記者遭通緝”不能一撤了之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9日 18: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復興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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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因報道上市公司凱恩股份的關聯交易內幕,遭到該公司所在地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網上通緝。7月29日上午,記者從麗水市公安局獲悉,麗水市公安局責令遂昌縣公安局依法撤銷7月23日對《經濟觀察報》仇子明採取的刑事拘留決定。(7月29日浙江在線)

    此事在網上引起渲染大波,當事各方亦針鋒相對。28日,《經濟觀察報》發表聲明稱,將捍衛媒體正當採訪報道權;凱恩股份董秘田智強則表示,堅持對仇子明的罪名控告。同一天,遭到通緝的當事記者仇子明在微博上留言稱,“我是潛伏,不是潛逃,只是不想進去了吃苦頭”……現在,對仇子明的刑拘決定被依法撤銷,但問題還得説清楚。

    遂昌警方通緝仇子明的理由是“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所謂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指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給他人的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經濟觀察報》律師項武君説,損害企業商業信譽罪的構成要件首先是捏造事實,導致企業蒙受重大損失,但仇子明的報道證據獲取非常紮實。倘若仇子明的報道是真實的,遂昌警方此舉只能是濫用職權,充當了凱恩公司的打手。

    倘若仇子明的報道失實,他的報道屬於職務行為。其有關凱恩公司關聯交易內幕的多篇稿件,是經過報社“三審”流程後刊出的。“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若成立,仇子明所在《經濟觀察報》無疑要承擔主要法律責任。只通緝記者,不通緝報社,無疑有“捏軟柿子”的嫌疑。

    另外,法律對新聞侵權也有一定的寬容度。因為侵權産生於職責;間接獲得事實,容易為當事人欺騙;也有爭取時效的疏忽。即便仇子明的這些報道存在失實,其“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也未必能夠成立,除非能夠證明仇子明存在主觀惡意。倘若沒有掌握足夠證據,這樣的全國通緝無疑過於隨意。

    誠如《經濟觀察報》聲明所言,作為公眾公司,凱恩股份負有準確、完整和充分信息披露的義務,公眾享有知情權,媒體有合法正當的輿論監督權力。倘若關聯交易醜聞都無法正常報道,股民們的權益如何保障,豈不都是砧板上的魚肉?倘若如此,中國股市與中國經濟談何健康發展?

    昆明市委書記仇和曾説:“新聞媒體就是我們的‘保健醫生’。”諸多事件已經證明,在信息公開、民意疏導的過程中,媒體是一道無法替代的橋梁。倘若記者在正常報道之後,也會遭到的通緝,那誰來當“保健醫生”?沒有了媒體“保健醫生”,社會的和諧穩定如何實現?對仇子明的刑拘決定是不能一撤了之的,這背後還有很多“深層次問題”,需要我們反思與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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