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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敏:真誠改善媒體報道的現實困境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30日 09: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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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國務院召開全國依法行政工作會議,總理溫家寶在強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時表示,要更加重視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監督,要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直接監督政府的權利,支持新聞媒體對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進行曝光。

  新聞媒體的基本功能,是報道真相。在任何時代、任何社會形態中,政府權力都有掩蓋真相的天然傾向和突出能力。媒體對違法行政或不當行政進行曝光,客觀上就是對政府權力的監督。因此,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直接監督政府的權利,就必然意味著要依法保障新聞媒體報道真相的權利。

  支持和保障新聞媒體的報道權,在今天,已是大家耳熟能詳的話語。國家高層也曾在各種場合進行過類似表述。國家領導人這次在全國依法行政工作會議上提到新聞報道問題,表明媒體客觀報道不僅是媒體自身的規律,也是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的內在要求。

  也就是説,保障新聞媒體的報道權與把政府權力關進法治的籠子裏,並不是毫不相關的事情,可以説有深刻的、高度的關聯性。新聞媒體能不能安全有保障地行使報道權利,本就是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的一種現實實踐,也是檢驗法治政府究竟是僅僅口頭上的宣示,還是真誠且真實地向現代法治國家前進的一塊試金石。

  反觀現實,我們常常見到遺憾。就在溫家寶總理作出強調的第二天,在黑龍江伊春市,接連發生四起採訪空難記者遭警方扣留事件。面對在當地採訪的十余家媒體記者的壓力,當地警方釋放了被扣記者,當地宣傳部門作出道歉,並解釋説這是誤會,因為空難調查小組規定不許採訪殯儀館,但規定下達較快,沒有來得及通知媒體記者。

  類似的事件並不止這一起。從法治政府的角度,我們可以提出一些問題:權力部門為什麼可以自行設置報道禁區,其法律依據何在?權力部門為什麼能夠隨意扣留記者,其法律依據又何在?通知記者可以採訪,記者就可以採訪;通知記者不可以採訪,記者就不能去採訪,去採訪的話,就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對待。那麼,新聞媒體的報道權利,記者職務工作的正常開展,究竟是遵循法律,為法律所確認並受到法律的嚴肅保護,還是僅僅取決於權力的偏好和許可?

  換句話説,新聞媒體的報道是服從法律規則,還是服從權力規則?答案在理論上足夠明確,媒體報道當然是依法保障,按法律辦事,但也必須承認,在現實生活中,來自各方面的權力總是容易越過界限,對新聞媒體的報道施以不正常的干擾乃至阻撓。事實上,媒體報道的現實困境的根源,不在於別的,就在於不受制約的權力。

  客觀地説,沒有哪一個地方官員會公開表達不支持、不保障新聞媒體報道的看法,然而,怎麼説與怎麼做之間,有時候會存在不小的差距。轉型時代,説與做的統一,可能需要一些時間,但歸根結底,怎麼做比怎麼説更重要、更根本。

  因此,不論是建設法治政府,有效約束權力,還是保障媒體的報道權和監督權,都需要在實踐中進行,真實的、富有誠意的改善只存在於實踐中,而不是在口頭或理論層面遲滯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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