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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煙羅:為立法賦予工會“譴責權”鼓掌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5日 18: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復興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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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目前正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條例》中除了規定“兩成職工要求可提工資集體協商”等亮點外,還以法規的形式把企業納入輿論的公開監督之中。第六十九條中明確:縣級以上總工會有權要求企業糾正民主管理中不當行為,逾期不糾正的,予以通報或公開譴責。(《廣州日報》8月5日)

    此消息一齣,在網上引起了一些爭議。很多網友認為,立法賦予工會“譴責權”,不過是走形式主義。工會作為企業管理方的“附庸組織”,如何去“譴責”企業的不作為?其實這是一種誤讀。廣東欲要賦予“譴責權”的是地方總工會,而不是企業工會。這個概念必須要厘清。

    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是保障職工權益、促進勞資和諧的一項制度性舉措。但現實卻是,推行工資集體協商,面臨著很大的阻力——企業缺乏積極性,擔心協商工資損害了企業利益;職工不敢“談”,對相關工資法規政策不熟悉不會“談”,又擔心提出協商要求會被企業解雇或者遭遇不公正待遇……因此,工資集體協商制的制度初衷雖然很好,推行下去也是有效的。但如果破解不了這些阻力,恐怕難以真正落到實處。

    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意味著職工與資方處在同等的權利平臺上進行平等而理性的對話。但當前,“勞方”與“資方”之間地位不對等,前者對後者缺乏有效的監督,在這種語境下,協商如何進行?這就需要“第三方力量”的積極介入,增強職工一方的“權利底氣”,消弭他們的權利隱憂,同時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不用説,這個“第三方力量”就是來自於政府和地方總工會的維權力量。

    此外,企業職工與企業管理方之間關於勞資關係協調、收入分配等的“談判”,很難跳出雙方各自利益的限制,很難“協商”出一個即符合市場規律又滿足多方利益需求的結果。因此,只有獨立於這兩種利益之外的“第三方力量”,才能站在更公正的起跑線上去考量勞資利益的分配問題。

    勞資關係不平等所造成的勞資利益分配不公正的積弊性“怪圈”,必須要依靠來自職工權益組織強有力的監督和制度推動才能打破——作為帶有政府色彩的地方性職工權益組織,地方總工會需要站出來為職工權益“説説話”。由此可見,廣東立法賦予總工會“譴責權”的做法,開了全國先河,值得借鑒效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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