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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被通緝”理應成為輿論監督的標本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30日 13: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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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因報道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內幕遭到該公司所在地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網上通緝,此事一齣即引起爭議。29日,浙江警方認定,遂昌公安局刑拘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決定不符法定條件,責令撤銷對仇子明採取刑事拘留決定並向其道歉。

  無論通報結果如何,事實上廣大民眾與公共媒介已經得出結論:作為一個地區的司法機關,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對於公權力的隨意濫用、為企業利益服務而視公民合法權益、法律尊嚴於無物的毫不遮掩、面臨輿論監督時的傲慢對立與絞殺,已經到了何種程度。而這種企圖利用權力一手遮天的認知與行動,最終沒有抵擋住全國民意與輿論的合力抨擊,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曾經期待以拘傳記者來阻止事態的發展,卻發現等來了自己也無法控制的“最壞結果”。

  “記者被通緝”的出現,可謂出乎社會情理之外,但又在民眾意料之中。一個企業對於客觀報道其所作所為的中央媒體惱羞成怒,而當地司法機關儼然成為其奴僕,竟然使出網上通緝記者的“合法暴力”手段,其膽魄之大,確實令人咋舌。難道這些“執法者”不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于2007年1月17日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頒布宗旨,就是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

  不過,近年來諸如“進京拘傳記者”的“西豐事件”出現,提醒著我們:在當下某些地區的政治土壤中,依然滋生著部分人一權獨大的張狂情緒,他們把民眾當做無所依託、輕鬆踐踏的草根,把輿論當做可隨意操控的傳聲工具,一旦出現違背其慣性思維的民意反抗、輿論監督,其採取的手段就滑向無所不用其極。

  “記者被通緝”即是對輿論監督與民意所向的雙重封殺。媒體記者這個行業有其特殊性。這種特殊性是指他們承擔著公眾所賦予的維護社會正義的權利,這也是選擇了這個職業的每一個從業者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反過來看,記者的正當採訪權、報道權,在相當程度上正是公眾知情權的延伸。因此,保護記者的採訪權和媒體的報道權,就是保護正義的監督權、公眾的知情權和人民的民主權利。

  不過,哪怕經濟觀察報記者最終得以澄清冤情,我以為“記者被通緝”尚未迎來真正圓滿的結局。眾所週知,“記者被通緝”的導火索,是報社報道了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內幕一事。而舉報者據説也受到株連被抓捕,目前還有網友轉帖被抓事件繼續出現。這些當事人的命運走向究竟如何?被曝光關聯交易內幕的那家上市公司到底是含冤受屈還是罪有應得?真相尚未得以透析,案件依然撲朔迷離。那麼,肩負輿論監督指責的媒體是否還能繼續跟進,深入報道,浙江麗水遂昌縣領導班子又將以什麼樣的態度對待輿論報道,尤其是其中可能會出現針對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濫用權力的“負面報道”?這一切都將成為媒體與當地政府所要面對的共同命題。

  于更廣泛的意義而言,在我們這個改革開放不斷深入,但依舊存在強大舊體制、舊意識形態阻隔的社會,媒體監督還可能與某些既得利益者發生激烈衝撞,期間的曲折反復,將考驗著中國依法治國、思想解放的文明進程。而“記者被通緝”能否成為輿論開放史上供來解剖的標本,我們將拭目以待。

  (長沙晚報 作者:畢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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