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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7月30日 07: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輿論監督不僅是社會要求媒體的責任,更是法律賦予媒體的權利
記者仇子明果真言中了。
在報道上市公司凱恩公司關聯交易內幕,被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全國通緝後,這位記者依然強硬地表示,一定會讓發出“通緝令”的浙江麗水市遂昌縣公安局向他道歉。
話音剛落,7月29日,浙江麗水市公安局調查核實後認定:遂昌縣公安局的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責令其立即撤銷刑事拘留決定,並向仇子明賠禮道歉。
從“西豐事件”到“跨省追捕”, 記者“涉案”已不是第一次,類似使權力蒙羞的賠禮道歉也不是頭一回了。只是,一個“通緝犯”如此自信、料事如神,還是不免讓人詫異,如此底氣究竟從何而來?
顯而易見,遂昌警方的通緝令並非其所謂的“程序合法”,相反卻是“選擇性執法”。一般來説,新聞報道的責任主體是媒體,而非從業人員。仇子明的報道都是經過報社審核後發出的,屬於典型的職務行為。即便追究“刑事責任”,首當其衝的也應該是報社而非記者。
從仇子明的言論來看,他的“強硬”,是因為“所報道的都是事實”、“手上有犯罪鐵證”。因此,在“道歉”預言成真之後,更應關注的是:仇子明報道的凱恩股份改制過程中侵吞國有資産、侵佔國有土地、將上市公司資産洗錢至個人腰包等問題,是否也是“所言屬實”?
耐人尋味的還有,面對報道列舉的種種證據,遂昌警方不去核查記者反映的公司違法問題是否屬實,而是雷厲風行地“通緝”作此報道的記者,厚此薄彼的背後,究竟有著怎樣的“疏忽”或隱情?
按説,“損害商業信譽罪”這樣的故意犯罪,一般很少涉及新聞媒體。這是因為,一方面,該罪主要針對商業競爭對手的惡意誹謗行為;另一方面,根據法律或慣例,媒體只有嚴重失實或者故意誹謗,才會被追究責任。對媒體監督的這種“寬容”,既是因為媒體採訪很難掌握全部信息,更是以此來保障人民的知情權、監督權。
上市公司作為關涉眾多利益的公眾公司,持續的信息公開、接受政府和公眾監督,都是基本義務。公眾和媒體對上市公司的批評質疑,也是市場經濟的一種常態。對媒體的批評曝光,遂昌警方不是去認真調查核實,反而偏聽偏信,濫用本該審慎的權力,這不僅無助於捍衛法律的公平與嚴肅性,還會給人權力與資本瓜田李下的嫌疑。
仇子明無疑是懂法的,而且堅信在今天這個時代,輿論監督不僅是社會要求媒體的責任,更是法律賦予媒體的權利, 這是他底氣之所在。據悉,麗水市公安局將對該案件作進一步調查,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這無疑是對政府公信力的及時補救。此外,我們還需追問的是:為什麼一次次“事前聲稱依法”、“事後被迫道歉”的鬧劇,仍喚不醒對公民權利的敬畏,阻止不了一些人對批評監督的壓制?
法諺有雲:“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事實反復證明,如果只有應急式、公關式的事後救濟,而缺乏對權力的有效約束、對法律的敬畏捍衛,公眾和媒體的監督權依然可能被懸置擱淺。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只有在制約權力與保障權利的雙重視野下,才能找到權利伸張的廣闊空間,培植民主政治的沃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