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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稱遂昌縣公安局通緝記者涉嫌“濫用職權”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9日 02: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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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澤,律師。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教過媒介法,在《法制日報》做過記者,長期關注記者權益並幫助諸多記者維權。

  瀟湘晨報:仇子明的行為符合損害商業信譽罪嗎?

  周澤:損害商業信譽罪,指的是“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給他人的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屬故意犯罪。

  那麼,要界定仇子明是否犯有損害商業信譽罪,辦案機關首先要查明《經濟觀察報》的報道是否真實,如果報道真實,無論企業是否遭受損失,只要不涉及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侵害,就不存在違法;退一步説,如果報道失實並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也還需要查明報道者是否基於損害企業商業信譽的目的,就是仇子明是不是要故意這麼幹。此外,再退一步説,仇子明的採訪是報社指派的職務行為,就算報道有問題,辦案機關也應該找《經濟觀察報》。

  瀟湘晨報:7月27日杭州紫晶置業的財務總監翁安余被遂昌縣警方刑拘,據家屬稱原因是翁轉了仇子明的帖,翁的行為是否觸犯損害商業信譽罪?

  周澤:不觸犯。翁安余並沒有捏造信息,他只是轉帖。公安機關首先應查明該信息是否真實,再判斷翁是否有主觀上的惡意。

  瀟湘晨報:仇子明的行為有無觸犯其他法律?

  周澤:仇子明的採訪報道,談不上任何一種違法行為。只要新聞來源和報道是真實的,那就不存在違法。何況仇子明對浙江凱恩特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問題的報道,是報社根據報料,安排他去完成的,係職務行為。

  瀟湘晨報:遂昌縣公安局在此事件中的行為有無不當之處?

  周澤:我今天和《經濟觀察報》通過電話,發現遂昌縣警方沒有對報社和仇子明就報道的真實性做過任何調查,那麼,在對報道的真實性及報道目的均不了解的情況下,即對記者實施網上通緝,完全違背了刑事訴訟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純屬濫用職權。通緝是公安機關針對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所採取的在一定範圍內通令將其緝拿歸案的措施。

  瀟湘晨報:該通緝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取消?

  周澤:如果遂昌縣認為立案理由不足,隨時可以取消。我覺得已經可以取消了,也建議遂昌縣公安局儘快取消。記者曾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