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威:精神病人“被殺人”涉嫌濫用職權罪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19日 10: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河南省開封市尉氏縣公安局抓精神病人抵殺人犯?河南省公安廳、開封市公安局看到網上帖子後深入調查,認定尉氏縣公安局在2009年“416”殺人案件偵破中弄虛作假、謊報戰績,縣公安局局長鄭偉被免職、記大過並調離公安機關,其他責任人也被嚴肅處理。(《今日早報》5月18日)

  今年4月24日,有人在網上發帖稱,尉氏縣公安局抓精神病人抵殺人犯以提高“破案率”:去年年底,因一起殺人案件偵破工作毫無進展,尉氏縣公安局局長鄭偉聽説該鄉錦被崗村村民劉衛中自幼精神失常,常在村裏説:“我殺人了,抓我進監獄吧!”於是,警方以治療劉衛中精神病為由將其帶走。但事實上,劉衛中卻被當成殺人犯而投入大牢,成了替罪羊。劉衛中的街坊鄰居憤慨萬分,集體到縣公安局要人。最後,劉衛中在被關押20多天后,以“精神病人沒有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為由被放出,關押20多天的補償是一件棉大衣,同時被威脅不準再“無理取鬧”,否則將其以殺人罪二次收監。

  河南省公安廳、開封市公安局經過深入調查後發佈的最終認定結果表明,網帖所披露的這起荒誕的“精神病人‘被殺人’”事件並非虛構。對於“弄虛作假、謊報戰績”的公安局局長鄭偉等人的嚴肅處理是完全應該的。但筆者認為,對相關人員僅給予“免職、記大過”等行政處分還遠遠不夠,相關人員已涉嫌構成濫用職權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濫用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故意逾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的行為。刑法第397條第1款規定,濫用職權的行為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就構成濫用職權罪。鄭偉等相關人員的行為完全符合濫用職權罪的構成特徵。首先,從主體上看,鄭偉等人是負有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職責的公安人員,符合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主體身份;從主觀方面看,鄭偉等人的行為是一種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國家聲譽、造成惡劣影響”的後果卻仍然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從客觀方面看,鄭偉等人在查處該案時,違反法律的規定,故意違背法律所賦予的職權的目的,濫用案件查辦權,對明知是無罪的精神病人強行扣上“殺人犯”的帽子,不僅極大地損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也嚴重干擾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刑,百姓之命也”,美國法學家伯爾曼也説過:“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形同虛設”。相關人員擅權妄為、“指鹿為馬”,玩弄法律于股掌間,無疑將動搖公眾的法律信仰——這才是他們濫用職權的最大惡果。

  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6年7月公佈《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對於濫用職權罪規定了應予立案的9種情形。在這些情形中,既考慮人員傷亡、財産損失等情況,也考慮到政治、社會影響。其中規定“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檢察機關應當立案偵查。在這起“精神病人‘被殺人’”事件中,相關人員濫用職權的行為直接關係到國家形象,影響極其惡劣,應依法予以懲治。

 

責編:任釗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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