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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君明珠:礦長下井的“藥方”不能是張廢紙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5日 09: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燕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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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煤礦和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17日到18日,河南、陜西、湖南、甘肅、遼寧五省接連發生5起煤礦事故,截至22日淩晨,造成了49名礦工遇難、6人被困。記者在調查中發現,5起礦難都基本上沒有礦領導守在現場。(7月23日《新京報》)

  前幾天“礦山領導與工人一道下井”的規定剛一齣臺,立刻就引發了媒體的極大關注。礦難頻發和礦領導只重生産不重安全有直接關係,把礦領導的安全同普通礦工“捆綁”在一起,以期讓礦領導重視煤礦安全,可謂“對症下藥”,理應收到效果。

  但遺憾的是,媒體熱議的聲音尚未落下,礦難已經接二連三地發生。5起事故,49名礦工遇難,6人被困,裏面卻沒有發現礦領導。原來,國家開出的“藥方”在礦主眼裏,只不過是一張廢紙。

  在安全生産方面,我們的法律法規其實已經不少。從《安全生産法》、《礦山安全法》、《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煤礦安全員監察條例》,到一個又一個紅頭文件,規章制度可謂多如牛毛。規定雖多,但在礦老闆那兒只是一個擺設。顯然,一紙規定並不能徹底解決煤礦安全問題。國家在制定了宏觀政策以後,還應該從微觀管理入手,讓這些法律法規落到實處。

  要想讓國家規定真正發揮作用,國家加強監管力度,同時加強礦工權益是不二法門。比如在煤礦死亡人數近年一直為零的英國,每個煤礦都有一名政府安全巡視員對安全法規的落實等進行監管。政府還向礦區派遣環境巡視員,一旦巡視員認為某一煤礦有潛在的安全問題,他們有權勒令煤礦停業整頓。在美國,所有地下煤礦每年必須接受聯邦機構四次檢查,違者將受罰款處罰和刑事起訴。而且法律明確規定,礦工們有權隨時要求聯邦機構派員檢查礦場狀況。這些實實在在的做法,大大降低了礦難發生的可能性。

  而我們的監管部門,卻只會向煤礦下發一份又一份的規定通知,要求煤礦做這做那,卻沒想過派人過去監督他們這麼做。如果我們的礦工也有權隨時要求安監部門進行檢查,如果現場也有官方的代表負起責任,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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