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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警察當院長打醫鬧”不合法也不正當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05日 09: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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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報道,瀋陽27家醫院聘任警察擔任醫院的安保工作副院長來對付醫鬧。瀋陽市衛生局、公安局稱,此舉將進一步增強廣大醫務人員和患者的安全感。

    聘警察擔任副院長來打擊醫鬧,瀋陽不是第一家,2007年5月福建武夷山市14家醫院就首創“醫警合作”制度,聘請武夷山市公安局14位民警擔任綜治副院長———此舉當時被輿論批評為“警察成為醫院的家丁”。與此前武夷山市一樣,專家質疑:警察進入醫院領導層,是代表公安部門行使執法權,還是為醫院代言?醫患發生衝突時,是為醫院説話,還是為患者維權?

    這樣的質問抓住了警察擔任醫院副院長的要害。警察擔任醫院副院長,有著明顯的角色矛盾和利益衝突,既不合法更不正當。

    首先是不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十款明確規定:“人民警察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于任何個人或者組織。”警察擔任醫院副院長,即使真如宣稱的那樣“不佔職數、不拿待遇”,但只要有了“醫院副院長”的身份,就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他們似乎鑽了《公務員法》的一個空子,因為《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和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而公立醫院在法律上被定義為“非營利性機構”——到公立醫院兼任副院長似乎不違法,其實公立醫院在事實上仍然兼具營利的性質。警察擔任醫院副院長,顯然違反了這一職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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