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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吉偉德:貪官“潛規則”的矯情應為反腐信號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1日 08: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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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6日,山東德州民政局原局長劉治溫因貪污受賄164萬元被判有期徒刑13年。劉治溫在庭審中自辯稱,“這些年來,我嚴於律己,從沒有過貪污的想法。社會福利中心工程投資2.4億多元,按潛規則,我應該發大財,但我收了熟人送到家裏的幾筆錢,就是想佔點小便宜。”(5月31日《檢察日報》)

       官員的自辯看似一個笑話,聯想到現實卻又笑不出聲。他之所言,不過是拿實情為自己進行開脫。“潛規則”真實的存在,“佔便宜”的也非他一個,難怪其感到特別委屈。蓋因為,在時下的反腐機制下,必然性的腐敗卻只有偶然性的後果,從而導致貪官也有一種“憤憤不平感”。

       之前有人對反腐效果進行了一番比喻,拋出了“隔墻拋磚論”——腐敗的風險本是必然,但在現象情況下,結果卻是偶然;反腐的大棒雖然高懸,但多是點射而非橫掃。所以才有“抓了不是貪得太多,或是運氣不好”的抱怨。在我們常見的情景中,貪官發自肺腑的愧疚似乎少了一些,而“鳴不平”的矯情則多了一些:憑什麼別人都是貪,且貪得更多的沒有被查,而自己卻遭秧了呢?

       去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廳預防處對記者表示,部分工程項目三分之一工程款被用於行賄。由於作案手段日趨隱秘、舉報概率過低導致受賄多查處少,加之對行賄打擊力度不夠,使得腐敗分子“安全系數”高。同年,深圳6座天橋維修工程被曝有質量問題,就有知情人回應:該工程預算160萬元,層層轉包後,到施工方手裏不過25萬元。160萬元比25萬,“回扣”佔到近9成。

       就2.4億工程來看,不管是低的三分之一,還是高的九成,劉治溫貪污受賄164萬元確實算作“小兒科”。如果按照“潛規則”,他本來可以收得更多。既然為“潛規則”,表明這在行內是通行的做法,收了也是“你情我願”,不收則是“高風亮節”。因為“規則”的是職務,跟某個人卻未必有必然聯絡,誰在那個位置上,都要經受規則的考驗。

       可以説,每一起“豆腐工程”的背後,都是工程“潛規則”在發揮作用,只是輕重不同罷了。不過,從常識上講,受賄的多少,在性質上其實完全一樣。因為一旦受賄成為保護者的話,都無法在工程管理上做得到嚴格要求,都會形成工程質量上的風險。

       倒是“只是貪小便宜”的辯白,透露的信息令人憂心:一則説明工程上的腐敗已經相當嚴重,且已經形成某種體系和規則;二則表明,腐敗的底線已經退化,受賄與否已經不重要,而是標準的高低問題。三則,從腐敗的過程,以及到查辦,官員都始終心存僥倖,這説明其道德和法律的敬畏感已然淡去。由此也不難解讀出反腐形式的嚴峻,對時下的反腐工作不啻為一種挑戰。於此,唯有繼續加大反腐的工作力度,使腐敗分子無處遁形,才會讓腐敗分子從根本上認識到自身的錯誤,而不是以矯情去換取悲情,心存僥倖以圖逃避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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