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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新聞1+1):一位法官,180萬入股一家煤礦,獲利660萬,在近兩年沒有拿到紅利就把煤礦告上了法庭,還獲得了勝訴。這樣一條新聞,誰乍一聽都要琢磨上一會兒,確實這是一個考驗,它考驗著我們是非立判的能力,考驗我們對於法律精神理解的能力,甚至在考驗我們最基本的一般邏輯思維的能力。
法官打官司本就稀奇,何況涉及金額是高達1100萬的煤礦分紅,這些都發生在一個人身上,來自陜西神木縣的張繼峰。
張繼峰,46歲,是陜西省神木縣法院監察室的副主任。5年前,張繼峰和妻子用180萬元的資金入股了神木縣孫家岔鎮宋家溝煤礦,持有10%的股份。
入股煤礦後,張繼峰先後拿了到了660萬元的紅利。2002年張繼峰獲知,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煤礦早已在2007年夏天被轉讓他人,於是張繼峰夫婦認為對方剝奪了他們受讓煤礦的權利,將煤礦方起訴至神木縣法院,要求法院確認其持有煤礦10%的股份,並判令煤礦方向自己支付1100萬元的紅利,及余息給付造成的損失。
高達1100萬,張繼峰將煤礦告訴上法庭的舉動,讓輿論一片譁然。因為《國家公務員法》和《法官法》都明確規定,在中國,公職人員是禁止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而張繼峰的此官司無益於是一次自我“舉報”。
今年2月2日,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張繼峰勝訴,判令被告煤礦方給付原告2007年分紅款500萬元,2008年分紅款600萬元,共計1100萬元。一個國家公務員、一個法官、一個違反國家法律入股煤礦的千萬富翁,這真是一個讓全社會心情複雜的判決。
“人民法院的法官又是監察室的副主任,對國家的法律和政策不是不懂,而是視金錢高於法律和政令。身為公務員,卻能經商牟利,分紅勝訴,這是社會的悲劇還是法律的感慨?”輿論的焦點顯然都放到了張繼峰的國家公職人員身份上,根據中央紀委等部門在2005年8月30日發出的《關於清理糾正國家公職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問題的通知》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投資入股煤礦,已經投資的應當在2005年9月22日前撤出投資。
在今天,我們拿到了一審的判決書,法院認為,禁止公務員入股辦企業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合同是否有效,應該適用《合同法》規定的效力強制性規定。《法官法》、《公務員法》,並不調整民事活動。而原告只是一名隱名合夥人,因此原告不是煤炭企業的主管,並沒有依職權直接參與到煤礦,原告沒有違反《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隱名合夥人這樣一個詞彙並沒有打消人們的質疑。因為打官司的張繼峰贏了官司的同時,也供認了自我,他該受到什麼樣的處罰,最終如何處理都未見聲響。
今天我們聯絡陜西省神木縣的紀檢委等多個部門和負責人電話,結果只有兩個無人接聽,迅速挂斷。不過根據媒體報道,榆林市紀委監察機關已經介入調查,目前案件已經進入了二審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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