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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昆明5月21日電 (記者 史廣林 保旭)雲南省曲靖市富源縣政府今日證實,該縣原法院行政庭副庭長楊德會涉嫌嫖宿幼女一案21日下午在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改判楊德會犯嫖宿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楊德會,捕前在富源縣法院工作,因涉嫌嫖宿幼女罪,于2009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強姦罪,于2009年4月10日被執行逮捕。馬龍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楊德會無罪後,于2010年3月31日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2010年5月17日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逮捕決定,富源縣公安局于同日執行逮捕。
今日下午,該案在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不公開開庭審理。
經審理查明:2009年2月27日17時許,被告人楊麗萍夥同李某某(另案處理)為牟取利益,將被害人徐某某(女,1995年2月7日出生)帶到富源一酒店,對徐某某進行毆打和語言威脅,迫使徐某某與何某某發生性關係;2009年2月28日13時左右,楊麗萍夥同李某某再次威脅被害人徐某某,將徐某某帶到被告人楊德會住處,被害人徐某某不願意與楊德會發生性關係,楊德會即叫楊麗萍、李某某把徐某某帶走,並説考慮一下,晚上再來。楊麗萍、李某某將徐某某拉到衛生間,對徐某某説不怕,只要幾分鐘。楊麗萍、李某某將徐某某送到房間,此後楊德會與徐某某發生了性關係。之後,楊德會向楊麗萍支付了200元和一包“映象”牌香煙;2009年2月28日晚,楊麗萍將被害人余某某(生於1995年農曆9月28日)帶到被告人楊德會住處,楊德會向楊麗萍支付了200元後,將余某某留宿併發生性關係。同時法院還查明,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期間,楊麗萍多次介紹李某某等人向楊德會、何某某等人賣淫,從中牟利。
關於楊德會、楊麗萍是否構成強姦罪的問題,曲靖中院二審認為,本案中,楊德會主觀上具有嫖宿的故意,在知道被害人徐某某不願意與他發生性關係時,即讓楊麗萍把被害人徐某某帶走。這足以説明楊德會主觀上並不具有強行與徐某某發生性關係的目的,客觀上也未採用暴力脅迫手段,而是在徐某某返回臥室後與之發生了性關係,且在事後支付了嫖資。因此楊德會的行為不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強姦罪。此外,被告人楊麗萍主觀上是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的強迫、介紹婦女從事賣淫行為,其與楊德會均不具有對徐某某實施強姦的故意。因此,楊德會、楊麗萍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楊麗萍的行為構成強迫賣淫罪。 一審判決對二被告人的該起事實定性準確,對楊麗萍犯強迫賣淫罪的量刑適當。楊德會提出其行為不構成強姦罪的辯解意見及其辯護人提出楊德會不構成強姦且無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關於認定楊德會構成嫖宿幼女罪的問題。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未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的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明知要件的解釋》規定,只要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而嫖宿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的規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責任。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身心處於發育特殊時期。因此,理應受到國家法律的特殊保護,這是立法的本意。被害人余某某在案發時屬未滿十四週歲的幼女。有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戶口證明》和《出生落戶證明》予以證明。
此外,在楊德會多次嫖娼、嫖宿的過程中,可以看出其嫖宿對象年幼,如被害人徐某某年齡也只有十四週歲,尤其是被害人余某某剛剛小學六年級畢業。被害人徐某某的陳述和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明楊德會在選擇嫖宿對象時時常提出希望是處女。楊德會也供述他估計被害人余某某可能在十五、十六歲。由此確認楊德會在嫖宿被害人余某某時應當知道余某某可能是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楊德會的行為符合嫖宿幼女罪的主客觀要件,構成嫖宿幼女罪。抗訴機關提出楊德會的行為構成嫖宿幼女罪的理由成立。一審判決在採信被害人余某某年齡的證據上有不當,導致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糾正。楊德會辯解和辯護人辯護提出的辯護理由不符本案的客觀事實,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據此,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維持馬龍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楊麗萍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撤銷馬龍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第二項即被告人楊德會無罪;改判被告人楊德會犯嫖宿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完)
責編:齊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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