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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立凡:制止“房鬧”不能只強調契約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7日 07: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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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鬧”行為需要制止,但是,對於不同類型的“鬧”要加以區分。哪些是普通購房合同,哪些確屬欺詐式合同,政府部門有必要參與加以區分,進行甄別,並予以追究。

  杭州近三天,連續上演了三場“房鬧”事件,場面都蔚為壯觀。今年,此類事件杭州已發生近20起,其他地方也時有發生。

  隨著樓市調控顯效,樓市價格的下調,房價繃不住了,老業主也繃不住了:同樣的樓盤同樣的配套,後期項目動輒下降幾十萬,老業主不免有上當受騙之感。但是,過激行為從來不是最恰當的維權路徑,更何況,跳脫到了法律邊界外的“鬧”,只能是南轅北轍。客觀地説,“房鬧”,于情有據,于法無憑。

  對於“房鬧”,強調合同的嚴肅性,強調契約精神理所固然。但是,僅憑契約為防火墻,恐難平息那些憤憤不平的業主們的火氣,相信業主們也並非全然沒有契約這個概念。制止“房鬧”,政府部門有必要提醒業主,房子既有投資屬性,也有商品屬性。從投資的角度講,賠賺風險就是投資者自己承擔,交易對手或政府都沒有兜底義務,這是常識。從商品屬性講,決定購房就是認可以當時市場價格支付購買住房權利。

  但是,也需要看到,在房屋買賣合同的嚴肅性背後,並非沒有貓膩。陰陽合同有,誇大宣傳有,提供虛假預期欺詐購房者的更是比比皆是。對於這些行為,如果只強調契約的合法性,等於默認市場欺詐的合理性。

  “房鬧”行為需要制止,但是,對於不同類型的“鬧”要加以區分。哪些是普通購房合同,哪些確屬欺詐式合同,政府部門有必要參與加以區分,進行甄別,該進行法律法規追溯的,應該追溯,即使這意味著不小的治理成本。政策越是體現出對於欺詐行為的零寬容,就越能體現出對於正當購房者利益的維護,這本來就是維持正常樓市秩序的著力點。政府主導下的權利救濟路徑通暢了,業主們的理性就會增多,“房鬧”的空間自然會隨之縮小。

  此外,如果樓市虛火不曾燒得過於高燒,那麼購房者就不會經歷如此大的情緒起伏。情緒性買房,情緒性維權,根本原因在於是在一個情緒性的市場中游泳。

  去除樓市情緒性,恢復樓市理性,不能全看價格指標。漲漲落落本就是市場常態。購房者要認清這一點,管理者同樣也要認清這一點。比起房價更重要的是,建立欺詐要受懲、權利可救濟的機制。無論是曾經高燒的樓市還是漸趨增多的“房鬧”,其實呼喚的都是這樣的基本機制。

熱詞:

  • 房鬧
  • 樓市
  • 契約精神
  • 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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