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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玉:“保障房條例”當有精準側重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9日 08: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西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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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模和速度都處在歷史最高水平。作為“國務院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協調小組”的&&部門,住建部正抓緊起草《基本住房保障條例》(下稱《條例》)。相關人士表示,制定《條例》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消除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間。

  保障性住房,天然帶有部分公共産品屬性,一方面由政府部門主導供給,另一方面始終不應以盈利為目的。或將出臺的《基本住房保障條例》,將“消除保障性住房牟利空間”,作為初衷之一,當然有著很切實的考量。過往案例表明,鋻於現實種種規定的尚不週全,“經適房”等不時淪為低買高賣的投機品。久而久之,不僅背離了自身定位,且造成了有限資源的配置錯位。

  壓縮甚至消除保障房的牟利空間,其實毫無難度。根據各方透露出的信息,《條例》擬規定“購置型保障住房再上市,必須由所在地政府優先

  回購,而不得自行進入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再行流通”;除此,一些權威人士也建議,“對再上市流通交易增值部分,政府應當收取50%至90%的重稅”。兩種全然不同的思路,當然各有利弊,但從效果來説,應當都能很好地壓制個體利用保障房投資、投機的衝動。

  然而《條例》之中,關於“壓縮保障房牟利空間”的條文,到底能否産生可觀的社會效益,其實仍然有待觀察!因為,公眾並未曾看到明確的數據統計,來力證“倒賣保障房”的紅火程度。那麼,一個自然的追問是,倘若“借交易保障房獲利”只是極少數人的行為,大張旗鼓地推動立法規制,是否不應寄望過多呢?當然,違法人群的多少,從不必然是法律沿革的依據。但是,倘若從社會利益增量角度考量,不夠精準、適用對象有限的立法,真的有待商榷。

  法律不應只是紙面的遊戲,不該只滿足於邏輯的自洽、目的的正確。

  特別對於專門性的政府條例而言,最大程度保證“實用性”、“效益性”,實乃前提性的思考。事實上,“保障房”所面臨的問題,更多還是集中于“分配”層面,沒有一個充分透明、各方信服的售賣流程,繼而種種灰色交易、利益勾兌不絕,甚至出現了“保障房被公務員私分”、“保障房按商品房售賣”等詼諧鬧劇。凡此種種,明顯存在的制度後門,本應當在新一輪的立法中予以修復。較之個體倒賣保障房牟利,不完善的保障房配置流程,顯然更多見、危害更大。

  對於保障房工程,在某些地方缺乏建設動力的前提下,通常以行政指令、定期考核的方式予以推進。此類操作,當然能促成保障房數量的可控,但至於稀缺的保障房能否最大程度實現分配正義,卻不是這麼簡單。明乎此,醞釀中的《基本住房保障條例》更當有所側重。

熱詞:

  • 基本住房
  • 經適房
  • 實用性
  • 效益性
  •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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