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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愛民:官員公車私用墜亡,單位賠償誰更冤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9日 09: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江蘇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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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任雲南省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張文新于2009年在公休假期間,開著公車帶著家人和朋友去給岳母遷墳,途中墜崖身亡。兒子張鑫和父親生前所在單位打起官司,法院一審判決,由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賠償張鑫及張鑫的外公李國榮經濟損失34萬餘元。(2月27日《新消息報》)

       又是一樁官員公車私用導致的命案,只是這次有點特別的是,借用公車的官員夫妻雙亡,雖然全部責任屬於他自己,但其兒子和岳父卻將車主單位訴諸法庭,由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賠償經濟損失34萬餘元。對此,也許很多人會站在縣人大一方,認為這筆賠償太冤。

       説來也是,作為單位的一名副職領導,家中的確有些特殊情況,借用單位的車輛去處理一下,就如同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辯論所言,“是單位對工作人員的一種關心和照顧,也屬人之常情”。現在,他自己出車禍了遇難了,反倒把責任“推”到了單位身上,要求其破費賠錢,的確也夠冤的。

       但是,尋甸縣人大“既知今日何必當初”?假如他們不是拿“人之常情”代替原則,拿公車管理的相關規定當“擺設”,怎麼會輕易就讓一名副主任“親自”把車開走?怎麼會只加300元油錢就算是履行了借用手續?而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因此造成的交通事故責任損失當由車主單位承擔,人家夫妻雙亡後,上有老下有小,生活無依無靠,向你索要點賠償既于法有據,也是“人之常情”,賠償一些經濟損失又怎麼不該了?

       問題是,就算縣人大賠償34萬之巨,動用的也是政府的財政資金,誰個人損失了一分半文?那麼,冤的就不是縣人大機關和官員們,而是廣大納稅人,縣人大只是拿納稅人的血汗錢為自己管理失職擔責,為公車私用釀成的後果買單。如此感情亂用、權力亂施、口子亂開、規矩亂破,又是誰的責任和過錯,怎麼就沒有單位來予以追究和處理相關人員?

       看來要想杜絕公車私用類似的後果,還是少一點“人之常情”、多一點嚴格管理為好,別出了事故自己毫發無損,又要拿納稅人去“墊背”,那他們可是冤之又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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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雲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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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車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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