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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銘琳:讓高校章程制定之路不再漫長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3日 10: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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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章程”如同一個國家的“憲法”,它不僅關係到高校與政府、社會、師生之間的良性互動,而且影響著校內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的博弈。世界一流大學都有較完備的大學章程。但目前,我國多數公辦高校仍缺乏大學章程,已制定章程的學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內容不科學、制定程序不合法、沒有得到很好實施等問題。高校章程的缺失,不僅使得我國高等學校法人制度不完善,也使得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賦予大學的辦學自主權不能真正落實。

  2012年1月1日,《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開始施行。今年年內,將推動所有高校全面啟動章程制定或修訂工作。《辦法》的實施,對全面推進我國大學章程建設、不斷提高大學章程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儘快改變眾多大學“無章辦學”的現狀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加快制定高校章程,有利於進一步明確大學與政府的關係。政府要為大學的發展提供制度保障和資源支持,但這並不意味著政府包攬大學所有事務。在學校管理中,政府要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就應從主要以行政命令直接干預大學的發展轉向宏觀調控、教育立法、政策指導、公共服務等多樣化的手段上來,以章程來約束政府干預大學辦學活動的權力,並以章程的法律文本形式予以明確。加快制定高校章程,有利於解決高校內部治理問題,特別是各利益主體權利義務的匹配問題。好的高校章程,應依法約束校長和其他行政管理者的權力,尊重和保障教師、學生在教學、研究和學習方面依法享有的學術自由、探索自由,營造寬鬆的學術環境。

  《辦法》中就高校章程的制定特別凸顯兩大亮點:一是高校主管部門積極參與而非主導章程的制定過程,即將章程的起草權基本歸還給高校,強調大學根據自身實際,制定體現本校辦學理念和發展特色的章程;二是充分考慮和尊重學校各主體利益與意見的表達權,即授權各大學組建具有廣泛代表性的章程起草機構,積極聽取和吸收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體現學校舉辦者、辦學者、教師、學生等多方利益主體的訴求。要打造對外有公信力、對內有約束力的高校章程,最為重要的條件就是:章程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大學各利益相關者參與大學治理的權力,而這也是調動高校制定章程的重要內在動力。

  2012年《辦法》的實施,將加快我國高校普遍制定章程的進程,既讓國內高校離世界一流大學的距離更近一些,也有利於深入推進我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

熱詞:

  • 章程
  • 高校內部
  • 學術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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