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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剛:“自行發債”試點不只為應急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4日 14: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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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0日,來自財政部的消息稱,上海、浙江、廣東、深圳獲准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大的背景是,今明兩年,地方政府集中到期償還的債務高達4.6萬億元。在距今年結束僅有兩個多月之時,地方債試點“開閘放水”,人們自然容易想到,此舉和解決債務集中到期問題有關,它有助於緩解地方融資平颱風險,也強化了市場對政策將定向寬鬆的預期。

  先看還債。此前,由於沒有發債權,我國地方政府主要通過地方融資平臺籌集資金,土地財政和銀行信貸是融資兩大手段。目前,風險累積已大。據審計署統計,截至2010年底,全國省市縣三級地方政府性債務餘額約10.7萬億元。從期限看,2011年和2012年是還本付息高峰,債務到期將佔總債務規模的43%左右。宏觀調控以來,國家下決心規範房地産市場,迄今難見鬆動;銀根已緊,銀監會還要求各銀行,地方平臺債到期後,不得展期,不得還舊借新。持續的地産調控和貨幣緊縮雙向夾逼,令地方政府“錢包”大幅縮水,債務集中到期又無異於雪上加霜,允許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自是增加了一條新的融資渠道,是讓地方“隱性債務”陽光化的舉措,有利於防止地方政府違約,降低地方債務風險。

  再説保增長。國家統計局10月18日公佈數據顯示,我國前三季度GDP是320692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同比增長9.4%;其中,一季度同比增長9.7%,二季度增長9.5%,三季度增長9.1%,整體上經濟增速依舊平穩,但連續三個季度下滑也是事實。國內結構調整不易,國際面臨二次探底風險,經濟增長前景存在隱憂。在高通脹壓力抑制貨幣放鬆空間的前提下,對緊縮的宏觀政策作出適時微調在情理中。貨幣政策掣肘多,在財政領域作出改革也順理成章。此前對小微企業的政策優惠和此時的地方政府自行發債,均為例證。

  不過,若僅從增加融資渠道和應急的角度考量,便低估了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的意義。

  儘管“自行發債”不是“自主發債”,自行發債仍須在國務院批准的發債規模限額之內,而非“項目自主、發債規模自主、發債用途自定、償債自負”。但前瞻地看,仍頗有深意。以前,地方債都由財政部代發,隱含中央政府信用,現在變為地方政府自行發行,則是在強調地方政府還本付息的主體責任,地方政府信用將取代中央政府信用成為主體信用,這意味著,地方債發不發得出,地方政府的信用評級至關重要,地方政府的信用紀錄、地方的償債能力等都要接受市場的檢驗。發達地區、負債率較低地區自可享有高信用等級,發行成本也就低,反之要付出高成本,甚至發不出。誠如有人所言,發債在某種程度上可以作為衡量地方政府治理水準和公共信用的一個透明指標。以滬浙粵深這些經濟較為發達、財政狀況良好、金融市場化較高地區作為試點,不但證明了這一點,也有助於減輕試水風險。

  因此,雖然“自行發債”的債務額度管理權力仍在中央,但地方政府自主融資已向前邁進一步,長遠來看,地方政府自主發債是大勢所趨。顯見,試點的更大意義在於,通過經濟較為發達的東部沿海四地開閘放水,逐漸積累經驗,探索地方政府自主發債的可行性,並在實現發債自主權的同時,建立起公開透明的風險防範和監管機制。

  不同的地區有著不同的客觀環境,地方擁有財政自主權,才能根據發展的實際需要和可能予以負債;而這種自主權,若不受到有效的監管和約束,地方政府就只有發債的衝動,而懶得去承擔還債的義務和責任,導致後患無窮。在“自行發債”向“自主發債”過渡中,若試點省市能妥善解決以上問題,則功莫大焉。 (盛剛)

責任編輯: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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