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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海建:法律管不管“給錢就穿越”的鑒寶專家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7日 09: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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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爾森集團董事局主席兼總裁謝根榮,從銀行騙走貸款6億多,一審被認定犯貸款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謝根榮託人自製的“金縷玉衣”被包括原故宮博物院副院長楊伯達等專家鑒定價值24億,正是有個這個“寶物”,銀行放貸更為“放心”。5位頂級專家當時竟是“隔著玻璃估價”,而謝根榮也給了專家幾十萬的評估費。(9月6日《中國經濟週刊》)

  “鑒寶專家”是個神奇的行當,清末的玩意可以鑒定為康熙、崑崙玉可以認定為和田玉……翻雲覆雨的“穿越”,全看您能出得起多大的價錢。此般伎倆,如同小攤販使的地溝油,屬於人盡皆知的“秘密”——但如果處處張貼著“綠色健康”標識的五星酒店,也做出此般勾當,恐怕就不是一個“不小心”的問題。東窗事發,責任該誰承擔,自當查個清楚。

  5位頂級專家,據説包括中國收藏家協會原秘書長王文祥等知名人士。這群專家當時就在裝著“金縷玉衣”的玻璃櫃子外,“走了一趟看了看”,之後就給這件“金縷玉衣”寫了個文字説明,出了一個評估價:24億。事實上,這個“24億”的鑒定,又確實給謝根榮的詐騙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時至今日,多名當時鑒定的專家,都以“史老在場,説了24億不好駁”為由,將責任推到已去世的史樹青先生身上。

  5位國內頂級專家,“悲催”在一件並不高級的贗品之上,細節無須追究,邏輯自在人心。謝根榮案只是個案,但“真專家”鑒定出的“假寶貝”,卻是屢見不鮮的事實。這些鏗鏘有力的鑒定,等於給騙子開了一張徵信良好的憑證,騙子靠這“黃馬甲”闖蕩江湖、坑蒙拐騙,不是做公益的專家難道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鑒寶是一個巨大利益市場。2011年春拍引來上億人關注,成交額高達428億;與收藏市場的火爆相呼應,熒屏上的“鑒寶熱”也是高燒不減,目前全國鑒寶類節目有近20個,有的“鑒寶專家”甚至比走秀明星還忙。央視《尋寶》欄目組走到全國五六十個城市進行民間尋寶,令人震驚的是,收藏愛好者們興衝衝地捧來的“寶貝”,90%以上是贗品——更令人震驚的是,部分贗品竟然還有所謂“鑒定機構”或“專家”出具的“真品”鑒定證書。拿了錢、蓋了章,在公共話語平臺上做了資信擔保,如此為騙子“兩肋插刀”,這不是合夥欺詐是什麼?

  有人説,在國家頒布的《文物保護法》中,並未規定文物鑒定過程中哪個環節應負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加之我國沒有專門規範鑒定市場的法律法規、也沒有專門監管鑒定市場的行政部門,正因為法制約束機制缺位,才讓一些無良人員鑽了空子。在《民間藏品鑒定法》尚未出臺之前,在鑒定業務還沒有納入國家執業資格體系的今天,法律真的管不了“給錢就穿越”的鑒寶專家?

  這些年,“滿嘴跑火車”或“屁股決定腦袋”的專家層出不窮,有錢未必能使得“鬼推磨”,但給錢確實能使一些專家指鹿為馬、顛倒黑白。當科學操守、專業精神“陣亡”在貨幣面前的時候,只有法律能拯救亂説話的靈魂。別的不説,一部刑法足以。譬如我國刑法中就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承擔資産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仲介組織及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為。此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當然,更重要的是梳理好既有法律體系、構建起成套的“專家責任制度”,既保護專家合法合理的錯漏,又懲戒惡意的欺詐與同謀。

責任編輯: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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