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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時評:“醉駕入刑”最需要令行禁止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1日 14: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復興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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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薛世君
 
      如果説,刑法修正案(八)和《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試行)中關於“醉駕入刑”的規定,關上了醉駕處罰較輕的大門,那麼,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張軍的一番話,似乎又打開了一扇窗。他表示,各地法院具體追究“醉駕”刑事責任時應當慎重穩妥,不應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要注意與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處罰銜接。

      毫無疑問,“醉駕入刑”對遏制酒駕、保護路人的生命財産安全具有里程碑的意義。現在很多司機都知道喝酒不能開車,萬一“醉駕”了,就是六個月的拘役,是公務員的,還得開除公職。正是這種嚴厲的“醉駕入刑”處罰,讓廣大司機時刻繃緊一根安全之弦,這不光是為保障司機的人身自由,也是為保護路人的人身安全,因為一旦有醉駕行為發生,與其説是司機的危險,不如説是路人的危險,醉駕後撞死撞傷行人的事例可謂不勝枚舉。

      因此,從宏大的意義方面來説,“醉駕入刑”是行人的人權大於司機的路權的具體體現。在這方面,國外一直秉持人權大於路權的理念,對於“醉駕”的處罰往往十分嚴厲。在美國,有醉酒記錄者,汽車保險費用將上升近10倍,對造成生命傷害的酒後駕駛員可以以二級謀殺罪起訴,最高甚至可適用死刑;英國的醉駕者一旦發生事故,終身不能再開車,而且還要重罰;日本的醉酒駕駛員則要面臨兩年以下勞役、罰款5萬日元的處罰……

      但在“醉駕入刑”之前,我國對於“醉駕”的處罰一直無法充分體現對路人生命權的尊重,在南京6-30特大醉駕肇事案中,肇事車主一度稱“不就是賠錢嗎?”。這種無視他人生命的根深蒂固的觀念,正是醉駕處罰偏輕、醉駕違法成本太小而“縱容”出來的後果。自5月1日起施行的“醉駕入刑”,恰恰是一種“撥亂反正”的舉措,在生命權與路權的博弈中,天平終於傾斜于行人而不再是機動車了。可是,“醉駕未必一律認定為刑事犯罪”的説法,無疑為路人生命權的勝局蒙上一層撲朔迷離的色彩。

      而且,雖然刑法修正案(八)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要追究刑事責任,卻沒有明確規定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前提條件,現在又説醉駕未必就一律要認定為刑事犯罪,要注意與行政處罰銜接。不得不説,這是一種倒退,且不説由此難以體現人權大於路權的理念,單是情節輕重的模糊界定,以及某些情況下與行政處罰銜接,就足以使目前的嚴厲處罰態勢灰飛煙滅,留下很多可供鑽營的法律漏洞和模糊地帶。

      尋常百姓醉駕被抓,大多是裝裝可憐、胡攪蠻纏,規避和逃脫的手段並不多,可是達官顯貴、明星豪富之人可就不同了,恃權仗勢、疏通關係、花錢買刑金錢置換……手段不一而足。本來在情節輕重的界定上,有權有錢有勢者就“棋高一籌”,現在又有了一個與行政處罰銜接的説法,豈不更加便於他們醉駕後逃脫刑事處罰,加劇醉駕領域的“選擇性執法”和司法不公?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執法最需一視同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留下法律漏洞本就是法治之失,坐視“醉駕”規避能力懸殊而帶來的社會不公,則再添公平正義之憾。對於醉駕行為,不僅要有“醉駕入刑”這樣的嚴厲處罰,樹立人權大於路權的理念,也尤需彌補而撕裂法律漏洞,杜絕而非埋下社會不公的伏筆。“醉駕入刑”最需要的也是雷厲風行、令行禁止,而非瞻前顧後、模棱兩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