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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懸著的“70年大限”應有個法律了結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9日 07: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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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法》對住宅用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的規定,無疑是個進步。但未明確這種“自動續期”是有償還是無償,又是一個疏漏,此一疏漏很容易成為一些行政機關與民爭利的隱患。

  婚姻有7年之癢,房産有70年之痛。上海規土局一則公告中出現“土地期滿後無償收回”的字樣,引發輿論大嘩。1月17日,上海相關部門對此事作出回應,稱該規定“僅針對土地出讓期滿、因公共利益需要續期申請未獲批准的地塊。”

  這一回應並未消除民眾的顧慮,反而增添了新憂。依回應中的説法,“自動續期”被替換成了“申請續期”,而“續期申請”能否獲批完全掌握在政府職能部門手中——審批者説你這地塊有公共利益需要,於是不批准你的續期申請,公民又到何處説理去?

  此前,多數民眾都抱有同一個預期:政府遲早會解決“70年大限”問題,土地使用權的免費自動續期將不會構成障礙。所以,在房産銷售上,土地使用年限並未成為房價的影響性因素。買到50年期房産的人,也並不覺得就比買到70年期房産的人少了20年的使用權。

  但多個渠道透露出的信息表明,政府只是將這一問題延後處理,並不表示認同了“免費自動續期”。《物權法》起草及審議期間,輿論曾就土地使用權的70年大限有過一次熱議。在各色利益主體的博弈之下,正式頒布的《物權法》在第一百四十九條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此外,對“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物權法》規定“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物權法》對住宅用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的規定,無疑是個進步。但未具體明確這種“自動續期”是有償還是無償,又是一個疏漏,此一疏漏很容易成為一些行政機關與民爭利的隱患。

  2009年3月,媒體報道了一份出自有關部門的《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其中最受關注的土地使用權續期被表述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這種立法一旦通過,如何續期、是否有償、有償的數額等關鍵問題便都操控在行政機關手中。幸而受輿論壓倒式的質疑,該份草案至今仍未傳出已提交全國人大審議的消息。

  從上述草案和上海相關部門的回應中可以看出,行政部門對於掌控土地使用權期滿續期有著強烈的權力慾望。在“國家立法行政化,行政立法部門化,部門立法利益化”的現實之下,媒體和民眾理應對此類與民爭利的“搶權”行徑保持高度的警惕。

  要化解“70年大限”上已然形成的諸多困惑,還得求諸立法機關。一項涉及民生的基本法律問題,不應由法律授權給行政機關另行制定“規定”。這與“法律保留”原則相違背。所謂“法律保留”,就是為了抑制行政權的自我膨脹對公民權利和自由造成侵害,而在法律上預先將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一些事項保留給立法機關,經法律保留的事項,必須有法律上的依據,行政權才能發動。

  建議由全國人大法工委&&,成立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起草小組,公開徵集小組成員和民間意見。一俟草案成熟應及時公開、廣泛徵求民意。此項修法,不排斥行政部門的參與,但不能由作為利益相關方的行政部門主導。長期懸擱的“70年大限”也應有個法律上的了結,讓房産真正成為“恒産”,讓擁有房産者也能擁有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