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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政府應為每一宗個案服務到位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3日 13: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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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不能準確提供欲查詢信息的全稱,是常有的事。如果信息公開工作只是機械地根據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在電腦上檢索一下,顯然與政府信息公開的理念要求相去甚遠。

  政府是一個服務機構嗎?在政治學理論上,它應該是;在依法行政的各色文本裏,它表述的是;但在實踐上,不少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離“服務業”還相當遙遠。

  有媒體報道,今年3月24日,本市門頭溝區居民馬女士因自家房屋被拆,向門頭溝市政市容委申請公開“龍泉霧水擔路市政管委受託評估公司的授權書”,卻被告知該“政府信息不存在”。馬女士隨後將門頭溝市政市容委訴上法庭,要求公開信息。這樁公案在交換證據時,門頭溝市政市容委提供了與馬女士申請內容相同的相關信息。被告代理人在庭上解釋稱,馬女士申請的名稱不準確,政府信息系統查不到。

  這一個案的最終結果如何,還有待法院的判罰,這裡先不預斷。已知的事實是,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人馬女士,因為沒能提供申請對象的準確名稱,而得到了一個“查不到”的答覆。我們知道,行政用語、法律用語和公眾的口頭表達之間,總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申請人不能準確提供欲查詢信息的全稱,是常有的事。如果信息公開工作只是機械地根據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在電腦上檢索一下,這倒是簡單明了,但顯然與政府信息公開的理念要求相去甚遠。

  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政府公開信息的原則被明確為“公正、公平、便民”。門頭溝市政市容委似乎並未理解“便民”的涵義。便利民眾,就是要求政府工作人員盡可能地為申請人提供方便的條件,知悉其申請的內容,及時查找並提供給申請人。公務員不能要求申請人都像法律專業人士一樣出口即是“法言法語”,嚴謹得沒有一絲出入。

  這就像我們在餐館裏點菜,當我們不能確切説出菜名時,服務生會通過各種提示來幫助我們確認菜名。這樣簡單的服務意識,對於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政府工作人員來講,並不是苛求,而是最低要求。

  以前述個案為例,馬女士只有初中文化,在文字表述上或許確有不準確的地方。但馬女士已經提供了“拆遷評估”等關鍵詞,加上輔助説明,工作人員理應知悉馬女士申請的信息內容。即便一次不對,也完全可以在第二次或第三次查詢後確定正確信息。

  而就在馬女士將門頭溝市政市容委訴上法庭後,其代理律師仍然辯稱,接待馬女士的“可能是辦公室人員”,對拆遷業務不熟悉。作為一個服務型政府,難道不應該在糾紛發生後,調查核實一下基本事實?連當初接待馬女士的工作人員都不確定,又如何能從個案中吸取教訓,提升服務意識與服務水平?

  9月28日,北京大學公眾參與研究與支持中心和耶魯大學法學院中國法律中心聯合發佈了《中國行政透明度觀察報告2009年度》。其中披露,30個省級行政單位行政信息公開六成不及格,國務院43個下設機構中僅銀監會與商務部及格。這個不及格率,要是針對基層行政部門,數字可能更高。從馬女士的個案中,我們看到了一些行政部門對於信息公開的極度漠視。負有制約行政權之責的司法機關,該以公正的判罰來觸動觸動那些至今仍無服務意識的政府部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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