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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終結行政強拆,道路仍然漫長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25日 10: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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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行政權可以自行“拿掉行政強拆”,那麼,行政權也必然可以再“拿起行政強拆”,而且還很可能異化為“通過司法拿起行政強拆”。

  “拆遷變法”再度上演“狼來了”。多家媒體援引《法制日報》的消息稱,新拆遷條例有望近期出臺,行政強拆將被取消。而仔細追索新聞來源,這次的所謂“有望”仍是學者爆料,而非官方披露。

  消息源頭是多次參與新拆遷條例討論的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薛剛淩教授和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曾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書的沈巋教授。

  從兩位學者的爆料中,並沒有顯示出新拆遷條例“有望近期出臺”的意思。

  眾所週知,此次“拆遷變法”的主導部門是國務院法制辦。作為行政機關內部的法制部門,有權擬定法規草案呈報國務院審議。但別忘了,“拿掉行政強拆”與“走司法程序”並不僅僅涉及行政權的內部調整,而是關聯到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重新配置。“一府兩院”同由全國人大産生,並對全國人大負責。在法律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是平行的、各自獨立的公權力機構。行政機關下設的法制部門怎能超越權限對司法程序指手畫腳——司法權不是行政機關想不要時就踢開,想要時就拿回來的。哪怕“拿掉行政強拆”與“走司法程序”正是“拆遷變法”的必由之路,在程序上也應該由行政權與司法權的來源——全國人大以法律的形式進行配置。

  如果學者的爆料是真實可信的,那麼,這又將是行政權擠壓甚至淩駕於司法權之上的一個例證。假如新拆遷條例對強拆的司法程序進行了具體規定,我們將不得不面臨一個新的難題:誰來保證基層司法機關不受地方的干擾。如果“走司法程序”對於主張強拆的地方黨政領導而言,不過只是打個招呼或作個指示般簡單,新拆遷條例恐又將淪為“新瓶裝舊酒”。

  三個多月前,筆者曾在本版發表評論《行政自覺推動不了“拆遷變法”》,其中談到,對於拆遷變法,不能寄望行政權的良心發現。如果行政權可以自行“拿掉行政強拆”,那麼,行政權也必然可以再“拿起行政強拆”,而且還很可能異化為“通過司法拿起行政強拆”。從拆遷的現狀來看,各地不斷上演的強拆衝突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大助燃劑。一些地方政府的強拆行為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財産權,有的還直接傷害了公民的人身——無論出於何種目的,這些故意傷害行為都應該受到刑事追究。但事實上,我們很少看到地方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對強制拆遷中刑事犯罪的調查,更遑論檢控和審判。

  事實上,行政拆遷本是行政徵收的後續行為。無徵收則無拆遷。所謂“拆遷變法”,正是要將錯位的“拆遷條例”變為歸位的“徵收條例”。至於徵收不成的司法救濟,則應交由全國人大來主導立法。讓行政的歸行政,讓司法的歸司法,這本是法治政府的應有之義。拆遷變法不可再拖,輿論推動也不可推錯了方向。在行政權限範圍的“徵收條例”,理應掀開其神秘的面紗,新條例這個“醜媳婦”終歸是要見民意這個“家婆”的。(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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