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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律師在場權勿停留在“特權”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7日 10: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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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檢察機關單方推出的“律師在場權”,其意義上並不是“權利恩賜”,而更應看作是一些基層司法機關意欲推動“律師在場權”法定化的一次努力。

  相比現行的許多刑事司法制度安排,普通公眾可能更熟悉“沉默權”和“律師在場權”。回望一些刑訊逼供案件,法律人總在問,要是有“律師在場權”結果將會怎樣?如果沒有律師的幫助,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許多權利將淪為一紙空文。如果趙作海當年被訊問時有律師在場,“有罪供述”就難以出籠,進而冤案也難以演繹下去。

  陳案不容假設,未來或已開啟。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近日推出《關於辯護律師旁聽訊問辦法(試行)》,嫌疑人在接受訊問時可請求其辯護律師旁聽。這一舉措在北京市檢察機關中尚屬首次。

  我們該為北京二分檢這一“首次”叫聲好。説起來,學界對“律師在場權”的呼籲,可追溯至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杜培武案大白于天下之後,關於將“律師在場權”寫入刑訴法的共識逐漸在民間凝聚,但至今未促成相關法案的出臺。一些地方的零星試點,也在項目結束後偃旗息鼓。“律師在場權”不受實務界待見,並非因為它在理論上有瑕疵,而在於它在實踐中上遭到抵制。

  在所有抵制中,最強有力的是“國情論”。所謂“國情”,對應的是中國目前偵查理念陳舊、偵查手段單一、偵查技術嚴重缺乏的現實。北京二分檢之所以選擇在未被羈押的嫌疑人中試行“律師在場權”,最大的考慮恐怕還在於這部分人很少,利於控制。事實上,那些已被羈押的嫌疑人或被告人,他們更需要“律師在場權”。我們很少聽説偵查人員對一個已取保候審的涉案人進行逼供,但看守所內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卻屢有所聞。

  從改革路徑來説,先易後難不失為一個務實之策。儘管在理論上,平等屬於公民的權利,不能讓一部分人先“享用”起來,也不能讓一部分嫌犯先“特權”起來。據報道,該制度將逐步向未成年人犯罪和外國人(含港澳臺)犯罪案件延伸。未成年人優先,可以理解,但憑什麼讓外國人先享有“律師在場權”呢?難道是因為要顧及到我們的刑事司法在國際上的面子?

  事實上,這種由公權力機關授予的“權利”,與權利的本源完全背道而馳,“律師在場權”理應由法律明文規定。為避免立法博弈的天平向權力過分傾斜,立法機關理應通過適當的形式來縫合目前這種博弈斷裂——比如搭建一個有偵訴辯審及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博弈平臺,讓“律師在場權”所影響到的每一個主體都能夠享有正面碰撞和辯論的機會。立法是妥協的藝術,只有當權力與權利進行了充分博弈後,我們才可能看到一個相對合理的立法成果。作為檢察機關單方推出的“律師在場權”,其意義上並不是“權利恩賜”,而更應看作是一些基層司法機關意欲推動“律師在場權”法定化的一次努力。(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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