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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濤:“送醫破壞現場”案中的權益平衡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4日 0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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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的杜先生開車撞傷摩托司機,事後將傷者先行送醫救治,交警因此認定他破壞了現場,需負全責。後經法院審理認為,交警事故認定合法準確。杜先生因不是故意破壞現場,符合公序良俗原則,故減輕其民事賠償責任。(《廣州日報》1月3日)

  在網上,我看到洶湧澎湃的反對之聲,有人指責交警的事故認定,也有人指責法院的判決,認為,交警的認定與法院判決,將鼓勵肇事司機不積極搶救傷員。我的看法恰恰相反,交警的事故認定其實也是不得已而為之,而法院的判決正是體現了在個案中的糾偏,兩者都是在尋求各種權益和行為博弈之間的利益平衡,推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體現。

  發生交通事故,肇事者有兩個義務,一個是搶救傷員,另一個則是保護現場,搶救傷員是因為肇事者交通肇事違法行為延伸下來的義務,也是人道的體現,而保護現場則是為日後的事故和責任認定提供依據。

  當然,在搶救傷員的同時,可能會造成現場的破壞,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還專門規定“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也就是説,法律也在儘量避免肇事者以保護現場為藉口而不盡力搶救傷員,或者為搶救傷員而有意破壞現場。現在,杜先生在搶救傷員時破壞了現場,又沒有標明位置,交警部門認定杜先生負全責,其實並無多大可指責之處。

  交警這種責任認定當然只是一種過錯推定,但是,交警不進行這樣的過錯推定行嗎?現場已經被破壞,如果不認定肇事者的責任,可能就會鼓勵另一種現象的産生,許多肇事者可能都會以“搶救傷員”或者其他各種理由去破壞現場,最後推説自己是無意的。而且,不能説交警這種責任認定,就必然會助長肇事者見死不救,法律明確規定了肇事者有搶救傷員的義務,違反這個義務,其實也是要接受相應懲罰的。

  又該如何來看待南海法院這個判決呢?法院是在權衡利弊之後作出的利益平衡。因為,在這一個案中,畢竟有證據表明,現場的破壞並不是杜先生完全“故意”為之,而是其積極搶救傷者的過失所為,為了不讓那些積極搶救傷者的肇事者心寒,鼓勵他們積極救助傷者,對他們給予相應的照顧。同時,70%的民事責任也表明,儘管法院對於他的責任進行了減輕,但是,由於他沒有履行“標明位置”等保護現場的義務,他仍然要承擔大部分的民事責任,法院並不鼓勵不保護現場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