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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濤:佛山案例能催生“婚內強姦”立法嗎?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8日 13: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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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雙方已經長期分居,在一次爭吵中,丈夫不理妻子的反抗,強行與她發生了性行為。丈夫的做法是否構成強姦,應否受到法律的制裁?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法院近日審結了該市首例婚內強姦案,被指控強姦妻子的李某,最終被法院一審宣判無罪(12月7日《廣州日報》)。

  從字面上看,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所以,只要違背婦女的意志,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實施了發生性交關係的行為,都可以認為是“強姦”,並不將“丈夫”排除在外。然而,佛山的法官解釋稱:“只有在婚姻狀況處於非正常的情況下,如分居、提起離婚訴訟等期間,可視為雙方已不具備法律保護的夫妻關係,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基本結束,夫妻關係已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此時,丈夫違背妻子的意願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與強姦其他婦女的社會危害性無本質上區別,以強姦罪處罰才符合法理和情理。”

  無論是從倫理道德和夫妻與社會利益平衡的角度,的確不能將“婚內強姦”等同一般的強姦行為。在正常情形下,“婚內強姦”是不成立的。法律不能説妻子今天高興發生關係就是合法,而明天不高興發生關係就是“強姦罪”。但需要強調的是,法律在考慮一方有要求性愛的權利和維護家庭穩定的同時,也要平衡另一方的權利,特別是妻子的權利。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認為在婚內發生的強行性行為,是強姦罪。

  比如在婚姻狀況處於非正常的情況下,分居、提起離婚訴訟等期間,這些情形下,雖然婚姻的契約並沒有解除,但一方已經對另一方提出了解除契約關係,並且感情已經破裂,性愛的基礎已不存在,法律應當更多考慮一方的人身權利保護,可以認為這種情形下強行發生的性關係為“強姦罪”。上海曾經有過一起這樣的判例:被告人王衛明與被害人錢某于1993年結婚,婚後夫妻之間逐漸産生矛盾,感情破裂。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縣法院應王衛明離婚訴訟要求判決准予離婚,但判決書尚未送達當事人。在這期間,王衛明到錢某處拿東西,強行與錢某發生性關係。法院以強姦罪判處王衛明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鋻於我們國家是成文法係國家,“婚內強姦”交由各地法官自行判決,不但容易造成法治的不統一和適用法律的不公平,而且有違法律的嚴肅性,應當考慮修改法律對此問題加以解決。早在2005年全國婦聯世婦會10週年紀念大會上,就有專家提出要立法規定“婚內強姦罪”,但時至今日,由於在是否需要立法的問題上未能形成統一認識,這一方面立法沒有任何進展。

  這一案例,給了我們重新審視“婚內強姦”的契機。(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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